Dr李勝彥給新光金控股東們的第二封信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28台北報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委天牧
圖:5/27新光金在台北南京東路五段召股東會---記者陳漢墀攝影 本人李勝彥昨天在新光金控公司111年股東常會的發言要點為新光金控公司治理之檢討。
首先,本人要求公司確實落實民國109年2月13日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稱「上市櫃守則」)所載第十三條之一(董事會有責任建立與股東之互動機制)及第十三條之二(以有效率之方式與股東溝通聯繫,並取得支持)之規定。鑒於過去公司高層的管理有霸權心態,對本人所提問題,諸多放任不管,牴觸本「上市櫃守則」第十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惟因有些問題涉及股東權益等公共利益,本人難於放任其不了了之。茲列舉相關問題如下,請新光金控管理階層卓處,實問實答,並將本人今天的發言以逐字稿記錄下來(至少國內有某公司以此方式做紀錄)。
一、 去(110)年新光金控股東常會上,本人親臨會場發言,提出補充資料指控時任新光金控公司暨新光人壽公司副董事長、現任新光銀行副董事長李紀珠(下稱「李君」)四大不當行為,亦即,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責和公司放任等,其中怠忽職責和公司放任二者是一體的事。惟對該發言,不僅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未依規定將其要領記錄,李君對此亦未做回應,提不出佐證,只延續過去沒事據的「均非事實」的說法,很不負責任。
二、 李君對新光人壽公司「欠債未還」乙事已歷經一年多,其中也多次在新光人壽公司董事會上申訴,但始終提不出具體事證來討論,而新壽的三位董事不僅不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去向李君「討債」,卻還在申訴會上要求「免債」,涉及違背職務。目前公司竟引用外部律師意見,企圖推卸責任,不當解釋和決議,免除李君之裁罰金,涉及違背職務,觸犯刑法背信詐欺罪,本人業已就本案之不當事實向金管會告發處理中。
三、 李君目前批評本人而公諸在外的6點聲明,大多是她在自說自話,塑造問題,然缺乏事證。李君現貴為新光銀行副董事長,理應有一定的誠信格局,但表現出來的卻不盡然。近一年來,只見她忙於為自己「脫債」的「申訴」會議,而她在新光銀行則坐領高薪,但不知做了甚麼相稱的事,喪盡了傑出女青年做為社會楷模和立法委員善盡社會公益等往日榮耀。
本人在此願意引用聖經金句規勸李君「認罪則得救,否則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參自羅馬書10:10和詩篇23:3)。此外,聖經亦有對欠債的金句:羅馬書13:8「凡事都不可虧欠」,易言之,「還清所有的債務」、「因為債務是一種奴役」。李君成長自天主教家庭,對此經句心中應有所感觸。
四、 新光金控合併之事,最近常見報載,惟請新光公司自己應先落實公司治理和解決李君「欠債未還」的積案,端出乾淨的財務報表,強化公司體質。談判公司合併,不管是單一對象或多方對象,對方股東要求一個「無塵」的新光金控是必然現象,而本人也將持續關注此問題。
五、 今天本人所陳述的內容皆有「事實與法規」之依據,希望新光金控公司尊重本「上市櫃守則」第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彼此做有效率的互動,否則僅以「子虛烏有」、「均非事實」但毫無「事實與法規」之依據的草率回覆將流於「話術」,亦即,自說自話、舌燦蓮花、轉移焦點和推卸責任等,無助於問題的討論,而本人必將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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