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椒華:王惠美縣長快調查處理芳苑底渣案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8台北報導】
焚化爐底渣不能用於農地
彰化芳苑三處農地違法填埋焚化底渣!立法委員陳椒華、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聯手召開記者會,要求彰化縣長王惠美快處理芳苑底渣案,趕緊協調農業、環保單位要求地主和業者清除底渣粒料,讓農地回復原狀。同時找來環保團體跟中央地方單位釐清爭點,並要求環保單位要到涉案農地鑽孔採樣檢驗,不能空口說符合再利用,也要求環保署和工程會要修法明訂再利用工程品質的查核機制及規範,填補目前底渣再利用管理的大漏洞。
陳椒華委員表示,彰化芳苑不只養菇場違法使用焚化底渣再生粒料,還有要做為鴨舍和豬舍的農牧用地同樣使用底渣粒料,以「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用途名義取得環保局許可,"合法"使用於畜牧場新建工程!農委會在今年五月已函請彰化縣政府應依法裁處,但迄今超過三個月,彰化農業處方計畫於近日撤銷養菇場的農設容許同意書,但彰化環保局堅稱許可農地使用底渣粒料符合再利用,卻提不出施工品質合格證明資料!而鴨舍和豬舍迄今仍未處理!
底渣再利用應有合格證明
陳椒華強調,彰化的農業處說違法,環保局說合法,請問王惠美縣長該如何處理?要如何面對可能的訴願訴訟?陳椒華發現,底渣再利用依用途分為向使用地和產生地環保局申請,彰化環保局表示豬舍場是跟苗栗縣和嘉義市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的,並非該局許可,無從要求及管轄!陳椒華不解,外縣市底渣入侵彰化農地,是否符合再利用,彰化環保局居然自認為無權管轄?陳椒華呼籲王惠美縣長出面協調農業處和環保局行政上的矛盾,並儘速調查及移除農地上的底渣,保護彰化的農地,勿坐視農地受底渣污染。
陳椒華委員已要求環保署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不可使用於農地等生態敏感區域,且農委會應將「農地填土原則」入法,日前農委會已預告新增「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
對於既有違法使用底渣粒料的農地,陳椒華請農業單位應要求清除。在底渣再利用部分,強調再生粒料的用途應同時符合環境要求(TCLP)(應增加土壤重金屬總量分析)與工程品質(施工綱要規範及CNS)規範,應有合格證明,若不符合規範,應視為廢棄物,而非再利用產品,請環保單位要求清除,不可坐視不合格再利用。且環保局同時為底渣事業廢棄物的產源,底渣濫用亂用於芳苑農地,許可使用的環保局(苗栗、彰化和嘉義市)應依廢清法第30條負起連帶清理責任。
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說明彰化縣焚化廠一年產生近四萬噸底渣,底渣的去化是環保重要課題,無法單靠掩埋處理,縣府委外給再利用機構協助清運去化,底渣再利用產品可用於工程,甚至做公共工程管溝回填物,但這次底渣再利用產品回填到農地,衝擊環境更影響食安。
彰化三農地共埋2.65萬噸底渣
吳韋達議員表示環保署《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讓底渣再生粒料可用「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形式進入農地,但依照農地農用原則,底渣再利用不該藉任何形式回填到農地,但是彰化縣農業處與環保局就讓底渣產品回填農地發生在彰化,甚至一年內的回填總量高達26506公噸!
吳韋達議員強調,彰化縣政府最要緊的是,在面對跨局處案件時,要由更高層級主導,不要讓局處間互相推卸權責,當越多權責單位涉入,當越多類似案件並存,事情就變得更棘手與難處理,從去年12月環保團體檢舉迄今已近九個月,若當初積極要求停工與重新審查,對農地與業者的傷害將能減到最小。
吳韋達議員以養菇場為例,去年12月還在整地,而後投入上千萬蓋成養菇場,現在清運底渣將造成更多損失,由於縣府行政處理緩慢,讓農地整頓變得更加困難,彰化為農業大縣,絕對要在農業安全上嚴格把關,無論中央與地方,要用更積極的態度處理,絕不能棄農安食安於不顧。
違反廢清法累犯 應撤照淘汰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彰化農地回填焚化爐底渣的榮寶公司資源再利用廠(管制編號N15A0386),根據環保單位裁罰紀錄,從2013/11/07~2020/12/29違規遭罰8次,有7次只罰6000元,且6000元罰單中有5次都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另一次違反水汙法罰10000元。
同時,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A3909728074)也遭罰19次,其中違反廢清法高達13次,內含違反第31條高達五次,違反36條高達4次,同樣每次6000元。七年間該公司公開罰了27次,平均每年違法約近四次。
該公司重複違法的行為包括露天違法堆置、質量不平衡(登載不實)、超量處理(約1/4,法規允許1/10內)、資料誤植、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與計劃書或環評書內容不符等等,是環保犯罪的累犯!對於這樣的業者長期違規不法,環保署應放大檢視,否則無法避免農地將遭受嚴重汙染。施月英也呼籲政府,對於這種長期違反廢清法的公司,每次只開罰六千元,應直接罰到最上限三百萬元,同時修法對違法三次的業者就撤銷執照,淘汰不良業者。
彰化縣府有調查之責 環保局有連帶清理責任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這三場址在經民間團體檢舉底渣再利用有違反「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後,使用地的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都有責任依法調查是否屬實,而非以底渣再利用申請案的審查權不在己,就推得一乾二淨。違法行為發生在彰化縣,據地方制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所在地縣市政府要負責轄內「環境保護」及「廢棄物清理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事項,因此彰化縣政府必須負責調查本案底渣的供料機構(榮寶)、使用單位(畜牧場地主或經營者)及使用過程的管控單位(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是否有違法或疏失。
依照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彰化縣政府應調查:
使用單位是否依「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十點「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應符合各用途相關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使用規定」,確認這幾批底渣的使用,是否符合「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包括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的配比設計是否有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其單位重、坍度、3天及28天抗壓強度及透水量是否符合施工綱要規範規定?這些特性不僅攸關工程品質,也決定了底渣再利用所產生的環境風險。因為這些特性和水泥添加量有關,如果水泥添加太少,底渣中的重金屬就容易溶出,彰化環保局具有環保專業,應可了解這些施工品質和環境風險有關,怎可以「非屬環保單位業管權責」為由,把這幾批底渣再利用的施工品質是否合格的查核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何況這規定是寫在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裡頭,當然是環保單位要去查。
如果使用單位沒有依照「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那麼就要進一步追究「必須在現場監督使用情形,包括拍照或錄影」的供料單位之責任,還要追究「必須依照供料單位提供的佐證資料進行事後查核」的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之責任。
如果確認使用單位偷工減料,沒有添加足夠水泥,導致有污染環境疑慮,即應依照廢清法第2-1條第一項第三款「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規定,判定這些底渣為廢棄物,並依廢清法第71條限期清除處理,必須負責清理的除了使用單位外,也包括有仲介(甚至勾結)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嫌疑的供料機關「榮寶」。
另依據廢清法第30條「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的精神(雖然底渣不被歸類為事業廢棄物),彰化縣政府也應要求這幾批底渣的產生地主管機關(彰苗嘉等地縣市政府)負起連帶清理責任;當使用單位未限期清理時,要求這些縣市政府把他們的底渣運回去。
調查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是否有污染,若有則應將使用單位移送檢調,依照廢清法第46條第二款「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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