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公所土地,曾遭占用未妥適處理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23台北報導】
員林市公所經管轄內公有土地業務,經彰化縣審計室發現,該公所未有效管理公有土地,任人長期占用,卻未依規定妥適處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列管。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係比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依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人提告。
然而,審計室於2015年3月查核發現,員林市公所經管之土地,任由法人或民眾等長期占用作為停車場,搭建房屋、棚架、車庫、宿舍、攤位,或堆置設備,合計156筆,核有未有效管理及辦理定期清查等情事,審計室遂於當年4月函請該公所檢討辦理,嗣於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4月10日及2020年5月8日持續函請該公所積極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員林市公所已持續清查轄內公有土地現況,截至2021年7月底止,其中已排除占用者36筆;轉占為租者22筆,收取租金1,302萬餘元;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者73筆,金額604萬餘元;其餘25筆土地尚在處分、標租、訴訟及清查中,業已積極列管並辦理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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