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違反保險法遭罰30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11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就富邦人壽支付業務推廣費及核銷控管作業,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併請該公司究責案關失職人員。
一、 裁罰時間:110年5月1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支付業務推廣費及核銷控管作業,有下列未確實依內部規範辦理情事,請款、審核及核銷付款作業等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之嚴重疏失,如:
(一)    該公司內部規範規定推廣業務及展業活動費用僅適用於內部業務通路及內勤部門,惟查該公司自103年至108年提供業務推廣費予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之所屬業務員,累計額外支付逾2800萬元。該公司未就業務推廣費建置使用控管、覆核與留存備查機制,案關作業有違反該公司內部規範規定情事。
(二)    該公司業務推廣之展業活動費核銷,未有費用審核標準,且未編製支付明細致無法確認當時之交付對象與業績來源、未完整取得並留存款項交付憑證且送權責主管覆核,以及未建立未結案件控管及追蹤機制等。如:該公司僅以口頭承諾辦理業務推廣費之支付,未有書面簽核文件;另經手人未完整編製相關之經手案件明細表,逐筆登載支付對象、保經代公司名稱及金額等項目,且經手人交付款項後,未取得並留存簽收單或匯款單等憑證備查,及送交權責主管覆核,以證明確實全數交付款項,有未建立交付款項之未結案件控管及追蹤機制之情事。
(三)    該公司會計單位辦理展業活動費報支審核作業,有未留存人工檢核軌跡,且該檢核作業未加計當月其他報支金額之情形。
五、 裁罰結果:該公司自103年至108年支付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之業務推廣費,累計金額逾2,800萬元,該公司未確實依內部規定辦理,變相給付合約約定外之佣酬,不當給付非常規費用,後續核銷控管作業亦流於形式,核決層級形同虛設,內部控制機制嚴重失衡,核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考量本件涉支付業務推廣費予多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屬業務員累計金額甚高,嚴重影響市場紀律,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
六、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提醒保險業於支付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報酬時,應於雙方簽訂之合約範圍內支付,不得有額外給付佣酬予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之情事;另保險公司辦理推廣業務及展業活動時,涉及業務推廣費等費用之請款、審核及核銷付款作業,應落實執行內部規範,並留存相關檢核軌跡,以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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