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証涉詐,遭罰336萬元

    【數位網路教記者陳漢墀12/24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有資金往來等違湯規情事,核凱基證券及該公司經理人邱○○(下稱邱員)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處凱基證券警告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以下同)336萬元,並命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期貨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109年1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該公司經理人邱員。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29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凱基證券○○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賴員107年間以替客戶申購基金為由並保證獲利,誘使客戶匯款至其銀行帳號;108及109年間與人約定代操期權,且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與客戶有資金往來;107年於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有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等違規情事。
(二)公司部分:
1、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禁止業務人員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資金往來,本案賴員前揭違規情事,該公司有未落實督導業務人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之情形;另分公司經理人邱員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且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相關簽核主管甚而於107年4月份起進一步調降賴員之期貨交易手續費,以利其從事交易,該公司對經理人有督導管理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2)「分公司內部人交易異常檢核表」揭示賴員帳戶有異常交易時,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就賴員之說明判斷其合理性,並記錄分析排除異常之理由,對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流於形式。
(3)賴員股票帳戶與客戶交易標的經常性相同,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能彙總分析賴員與客戶帳戶交易情形,以查明賴員是否有利用他人帳戶交易之情形。
(4)「內部人交易明細資料」揭示賴員在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就此異常情事深入瞭解並留存紀錄,以及公司未確實辦理篩選同IP位址作業。
2、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對期貨「防制洗錢客戶委託交易狀況表」產出屬賴員帳戶之可疑交易,係由賴員自行辦理確認無異常情事,相關簽核主管未審慎瞭解賴員帳戶經常出現大額交易情形之合理性。
(三)人員部分:邱員自104年9月至109年8月期間擔任○○分公司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又其身為賴員前揭違規行為時之分公司經理人,未落實督導賴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及於賴員申請調降期貨交易手續費時,未就其交易及損益情形加註意見,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之情形。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邱員及賴員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處分如下:
1、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處分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6)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7)合併。】
2、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96萬元罰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40萬元罰鍰,合計336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邱員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賴員未善盡負責人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公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及期貨業務之執行。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表示,現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已訂定營業員代操防制相關內控內稽機制,包括證券商應確認客戶有無委託事實及確認是否為本人下單,其中屬電子下單者,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等,鑑於本案係營業員與民眾簽訂操作期貨之協議書或約定書,與民眾約定代操,且係由民眾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此與過去由客戶委託營業員在客戶帳戶違規代操態樣有所不同,為防範證券商營業員再次發生類似違規情事,將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增列防範營業員違法代操及強化法令遵循效能之內部控制制度等強化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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