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農休市損農,監院促其檢討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7台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及農委會對北農107年自春節起至37日止20天內休市11天,未於事前協調北農減少休市日數,事後又輕忽未及時啟動穩定產銷因應措施,造成同年227日蔬菜爆量價跌,農民遭受嚴重損失,且當日對於蔬菜殘貨之處理方式,亦有未妥,監察院8/7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8/7表示,1065月間曾針對北農105年董事改選致生人事爭議問題,主管機關有無善盡監督職責等情立案進行調查,調查報告中指出北農在事物本質及法律規範均係「公用事業」之性質,然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均將北農視為一般民營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且所派任北農官股代表是否適當,能否配合執行主管機關政策,仍有疑義等缺失,經監察院107111日會議通過,要求行政院、臺北市政府分別檢討改進。

107312日媒體大幅報導北農所轄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春節休市5天(21620日),開市3天後,又於22426日休市3天,造成227日開市時蔬菜到貨爆量,價格崩跌,引致爭議,但市場於357日又將再休市3天,20天內休市11天遭質疑決策不當,政府管控失能等情。鑑於前開調查指出北農為「公用事業」,但農委會及臺北市政府一方面於北農各爭高位,遇事時卻又互推責任之現況,基於保障農民生計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本院認為有深入瞭解北農之監督及運作機制的必要,爰再分案調查。

監委林雅鋒、蔡崇義調查發現,臺北市農產、漁產、禽肉批發市場休市日,是由臺北市市場處在每年年中邀集臺北農產、漁產、畜產公司、臺北市蔬菜、青果、魚類、家畜肉類公會、中華民國農會、台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保證責任中華民國果菜合作社聯合社、臺北農產運銷發展協會、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業者代表會、臺北市公有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中華民國青果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農產承銷商協會等開會研商,以多數共識決方式決定次年的休市日。10654日市場處函送臺北市批發市場107年休市日草案給相關單位及農委會,農委會並未表示任何意見;629日市場處通知相關單位於76日召開休市日會議,並請農委會列席,但農委會認為市場休市日的核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而未出席;在76日的休市日會議中,是由與會單位共同決議107年的休市日程,出現自春節起20天內休市11天的情形;7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函送休市日會議紀錄及107年休市日程給相關單位及農委會,農委會亦未表示任何意見。

監委表示,臺北市政府持有北農22.76%之股權,並為北農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臺北果菜批發市場107年自春節起20天內休市11天之休市決策,竟未警覺連休所可能引發之風險,未協調北農減少休市日數;又臺北市政府於春節休市5天後,221日開市時,即接獲初九天公生再連休3天(2426日)菜價恐下跌之訊息,卻仍輕忽問題的嚴重性,未及時督促北農啟動穩定產銷相關因應措施,終使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於春節期間11天內休市8天,加上氣溫回暖雙重因素下,造成27日蔬菜供貨量暴增、價格大跌,使農民遭受嚴重損失,臺北市政府實難卸怠失之責。

另農委會除主管全國農政事務,負責指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有維持蔬菜產銷平衡及合理價格之責外,並為北農之中央主管機關,且持股22.76%。然對於臺北市市場處召開之休市日會議所做成上開連續休市決策,卻未及早發現風險,並未督促臺北市政府與北農採取相關因應作為,導致農民遭受損失,農委會亦未盡監督職責。

至於北農雖稱於休市日會議中有表達反對2242526日及3567日連休3天的意見,惟據會議紀錄內容顯示,除中華民國農會、台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保證責任中華民國果菜合作社聯合社考量夏秋季節連休3天可能影響產地蔬菜採收及儲存,建議924日不宜休市外,並無北農反對22426日及357日連休3天之記載。

監委指出,對於北農連續休市引發之爭議,農委會及臺北市政府身為主管機關不但未齊心解決紛擾,反而透過媒體相互指責,實非政府機關面對危機應有之作為,亦使人民對政府喪失信心,處理方式至屬失當。另北農為總經理制,總經理在執行業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本即有責任主動對外界說明北農因應連續休市的措施,以安定農民恐慌心理,但自227日北農連續休市引發軒然大波37日期間,北農始終未出面說明。雖北農董事長陳景峻及臺北市場處要求總經理吳音寧出席37日之休市因應措施說明記者會,但其竟拒不出席,顯然由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指派之董事長與其所屬之市場處,均無法指揮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指派之總經理,凸顯北農之官股代表各行其是,致政府體制失靈。

監委說,北農轄管之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所決定的價格具有指標性,一旦產銷失衡致價格劇烈波動,將牽動其他縣市之批發市場交易價格。北農連續休市造成菜價波動引議,除休市決策不當外,天氣溫暖導致蔬菜產量暴增,亦為原因之一。鑑於蔬果之特性與漁產、畜產有相當差異,且近年來極端天氣事件發生更趨頻繁農委會及臺北市政府應督促北農訂定具機動調整彈性之休市機制,避免類此事件再發生。

再者,北農性質上為公用事業,農委會及臺北市政府合併持有北農45.52%股權,且具有監督責任,北農非得以一般民營公司視之。依北農會計制度所列會計項目,凡推廣蔬菜水果、農特產品贈送樣品等得報支業務推廣費;接待各界有關人士、產地農民及有關業務應酬餽贈等得報支公共關係費。然北農的業務推廣費及公共關係費報支作業,對於採購流程及餽贈對象、數量、額度、使用範圍、限制等,均欠缺明確規範。過去業務推廣費的支用明細多有記載「贈貴賓禮盒」等,其中1061130118,800元花費,經會計師抽核發現係購買威士忌贈送貴賓,非屬農特產品,難以判定與業務推廣有關;另107331日以公共關係費96,970元補助溪州鄉購買春酒摸彩禮品,亦難認與公司業務有關,支用顯流於浮濫。此外,在公共關係費部分,105106年有報支前主管或其親屬的仙逝慰問金10萬元,甚有高達30萬元者,似與常情不合;而106報支農委會、農糧署、臺北市議會、立法院及臺北市政府等中秋節、年終送禮經費,竟高達1841,310元之鉅,逾該年度實支數之3成,其中甚有追加107108年之中秋節送禮經費,均有消化預算之嫌,核與北農係公用事業之本旨未合亟待改進。

又北農在107227日以業務推廣費19千餘元購買9.12公噸蔬菜殘貨贈送社福團體,並不符合北農對蔬菜殘貨的處理機制,且未取得受贈團體出具之捐贈收據,造成事後無法勾稽核對受贈數量,有流向不明之虞,辦理過程失當。

此外,有關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至北農查帳的適法性一節,經廉政署查復市府對北農具有稽查及監督權責,而市府政風處係秉承市長之命,配合協助執行市府對北農之依法監督事項,符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範,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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