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期發布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25台北報導】
金管會為因應期貨信託事業實務需要,簡化期貨信託基金審核程序,暨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期貨交易法第84條第1項放寬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爰研擬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預告期滿,並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84條第1項修正,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方式,並訂定申報生效期限、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補正規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二、 增訂主管機關針對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停止申報發生效力之情形、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業務重大變化或書件內容發生變動之處理原則、追加募集申報生效案件主管機關得退回之事由以及得撤銷或廢止事由等相關規定。
三、 考量募集與追加募集應檢附之書件有別,爰於不同條文分別規範應檢附之書件;另考量期貨信託事業申報基金成立相關事宜已有明確規範,為簡化作業程序,刪除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基金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
四、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100條刪除第2項、增訂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增訂第5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修正內容與增列款次,以及保險法修正第149條相關項款次序,修正相關援引法條。
五、 金管會已於107年8月6日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上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爰將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3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40%時,通報之對象增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管會為因應期貨信託事業實務需要,簡化期貨信託基金審核程序,暨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期貨交易法第84條第1項放寬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爰研擬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預告期滿,並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84條第1項修正,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方式,並訂定申報生效期限、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補正規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二、 增訂主管機關針對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停止申報發生效力之情形、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業務重大變化或書件內容發生變動之處理原則、追加募集申報生效案件主管機關得退回之事由以及得撤銷或廢止事由等相關規定。
三、 考量募集與追加募集應檢附之書件有別,爰於不同條文分別規範應檢附之書件;另考量期貨信託事業申報基金成立相關事宜已有明確規範,為簡化作業程序,刪除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基金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
四、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100條刪除第2項、增訂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增訂第5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修正內容與增列款次,以及保險法修正第149條相關項款次序,修正相關援引法條。
五、 金管會已於107年8月6日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上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爰將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3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40%時,通報之對象增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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