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等情案,監察院於今(4)日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
監察委員表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為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並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歷年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613號、第678號、第689號等號解釋憲法規定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在於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進一步形成公意,以監督各級政府及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以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監察委員指出,被彈劾人3人違法失職情形如下:
一、被彈劾人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採購案計25件,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
(一)為確保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獨立自主的專業,不受政府機關等公部門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1等相關法令規定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導,避免新聞媒體為政府機關所利用,成為政府機關之傳聲筒或代言人。花蓮縣政府106年及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計25件媒體記者個人之採購招標案,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二)另相關媒體業者為確保其從業人員遵守新聞専業倫理規範,以維護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亦訂定相關自律規範,不為政府或政黨服務,獨立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有關新聞編採人員専業操守,「公廣集團新聞専業倫理規範」並規定:「拒絕市價一千元以上之禮物饋贈,若屬有價票券及金錢,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不可藉由新聞媒體身分牟取私人利益。」
(三)監察院詢問謝公秉時,當場播放精鏡傳媒公司提供鏡週刊登載謝公秉與記者談話影音光碟之譯文,謝公秉於談話中表示:「你就一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給我,啊那個費用,總是你要東採訪西採訪有一些的費用、基本的費用啦,看是5萬塊,那我就叫林處長(按:時任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明年是卸任的一年(按:傅崐萁縣長107年12月卸任)……也是可能他太太(按:時任立法委員,現任花蓮縣長徐榛蔚)如果獲提名以後,選舉的一年,本來就比較複雜、比較繁忙,地方的情勢也瞬息萬變,我們需要很精準的去了解跟掌握。……我不是要你去做,好像去做spy,如實反映。不是要你去做抓耙子,也不是要你去探聽消息,以你的職業倫理道德,你也不會去做。」謝公秉當場確認上開談話內容係其與與媒體記者談話無誤。
(四)與花蓮縣政府簽約之媒體記者於事發後,紛紛自行辭職,或被解聘免職。有關媒體記者在民主社會係扮演監督政府之第四權角色,花蓮縣政府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之採購案直接發包給記者個人之妥當性及合法性之問題,監察院詢問花蓮縣政府承辦25件媒體記者採購案主管人員表示,本件係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蒐集輿情,建立傅崐萁縣長任內政績資料庫,並辯稱,不知政府機關以記者個人為採購對象,涉及媒體記者職業倫理道德等問題。惟被彈劾人辦理該等25件媒體記者採購案之招標程序,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其危害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並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而有懲戒必要之規定。
二、被彈劾人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未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未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肇致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咎責,均有重大違失:
(一)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採限制性招標,惟相關簽呈未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適當理由,亦未分別敘明所謂該等記者之取材觀點及報導手法不同之處,而以籠統理由簽辦,邀請指定記者議價,尚難謂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當理由;且採購作業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造成公帑浪費,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分別於106年10月25日至107年1月23日間決標,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距最早辦理之「106年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之決標日期106年10月25日,達355日之久,涉有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並肇致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使政府施政形象受損,有監督不周之咎責。
(三)被彈劾人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之驗收作業,有部分平面素材採購案簽約之媒體記者履約文章僅約1,000字,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2,000字等情形;部分影片素材採購案簽約之媒體記者履約之影片時間僅約2分鐘,未符契約規定每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驗收作業顯然草率,亦有監督不周之咎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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