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侯友宜文化宿舍,北市認定不一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報記者陳漢墀台北攝影報導/2018,11,12】
針對侯友宜家屬「文化大學租用大群館作為學生宿舍,因有違規使用情事引發爭議」等情一案,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前已通過監委高涌誠提出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就大群館是否違反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之處理作為及大群館建照核發作業等二項違失,糾正臺北市政府。另要求財政部、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就本案衍生問題,作後續處理。
監委高涌誠(見圖)指出,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之相關人員後,認定臺北市政府有以下違失,因此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於101年12月間配合臺北市議會議員會勘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11號等99戶建物及所在土地坐落後,即知悉文化大學向又昱實業有限公司租用前揭不動產,作為該校學生宿舍之用,惟該府僅就相關建物作為學生宿舍,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未認定前揭建物使用情形,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嗣又昱實業有限公司亦曾就案關不動產用途疑義,函請該府釋疑,又經該府函復非屬前揭自治條例管轄範疇。前揭不動產用途迄107年間並未改變,惟該府卻於107年7月間為不同處分,並要求文化大學依前揭條例規定處理,明顯就相同事實為歧異認定,斲傷政府威信。又本案建物用途為「集合住宅」,惟並無廚房設計,其建造執照核發之審核,與相關規定未合,均核有違失。
監委高涌誠並指出,本案尚發現有以下問題,將函請財政部、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作為:
一、有關文化大學群館所涉租金收入疑義,監察院將函請財政部督促所屬稽徵機關續處核課事宜。
二、教育部為衡量大學於增設(調整)系所、學程及招生名額有所依據,定有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前揭規定之附表七有關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放寬學校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得計入校舍建築面積。惟僅需租用校區外建物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4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即得以納入校舍建築面積計算,而不限該建物是否符合建管法令,教育部雖稱已修正大學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之填表內容,並要求學校填報時應自我檢核,該部並將隨機抽檢,惟對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附表之相關規定,仍應妥予詳為檢視檢討修正。
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汪禮國於101年12月間擔任臺北市都發局之科長職務,曾經辦臺北市都發局101年12月22日函,認定有關「文化大學大群館供文化大學學生住宿使用,尚無違反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規定」。107年6月間,媒體披露臺北市都發局表示前揭建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其對於曾經辦之案件,於107年6月間,連續2日主動連繫前往臺北市政府關心本案,招致外界不當聯想,汪員前揭作為確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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