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不服撤銷假釋之訴訟權,及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前,延長施行期間之效力疑義
【數位網路報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8,11,8】
察委陳師孟、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受假釋人不服撤銷假釋, 究應如何保障其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相關機關迄未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研議改進, 對於人權之保障,顯有未周。又懲治盜匪條例未於原定1年之施行期 間屆滿前,以命令延長之,及其後數次逾期始以命令延長施行期間, 暨嗣後該條例由「限時法」改為「常態法」,迄91年間廢止, 究其效力如何,已有爭議。惟受假釋人倘經撤銷假釋後, 仍須依該條例服殘餘刑期,對於人權之保障是否周全?
察委陳師孟、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受假釋人不服撤銷假釋,
陳師孟、高涌誠進一步指出,假釋期間再犯徒刑以上之罪, 致遭撤銷假釋,需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殘刑後, 始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對受假釋人之聽審權及訴訟權是否長期違憲侵害?99年間司法院釋 字第681號解釋已指出:「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 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事隔8年, 法務部等機關仍無作為,亟有調查之必要。
又「懲治盗匪條例」本係「限時法」,於33年4月8日公布施行1 年後,需經行政命令始得延長之; 惟該條例未於原定施行期間屆滿前,以命令延長, 其後另有多次逾時情況,嗣又更改為「常態法」, 繼續作為論罪判刑之依據,至91年初公告廢止時,各界已有質疑。 似此原已失效之法律,至今猶為受假釋人必須服滿殘刑之根源, 是否涉有不公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權責機關歷來有無便宜行事, 及牴觸政府違失應優先檢討之轉型正義模式? 相關問題將進一步查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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