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罵「幹你娘」,被害人撤告免責

【裁判字號】104,易,1170
【裁判日期】1041021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添樹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4632 號、第187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添樹係新北市樹林區三福里之里長,
    前因里長選舉而與告訴人陳禮互有嫌隙,被告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58分許,在公眾
    得見聞之新北市樹林區三福街之公教社區之1 樓管理室外,
    對斯時在管理室內之告訴人稱「幹你娘」、「土匪」(台語
    )等語,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103年12月6日晚間7時55分許,在公眾得見聞之
    上址管理室內,向同在管理室內之告訴人稱:「壞人這麼多
    ,要怎麼坐?」、「這裡一些垃圾專門在給人家檢舉,皮在
    癢了」(台語)等語,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
    告涉犯2次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2 次,依同法第314 條
    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8頁正反面、第51頁),並經本院當庭確認告
    訴人對被告所涉犯2 次公然侮辱罪嫌均撤回刑事告訴,且此
    確係出於其真意一節,有本院104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63頁、第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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