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藹玲籲請修改不合時宜法令
(本報訊)富邦文教基金會董事陳藹玲 執行長李四端邀請基金會夥伴們一起連署,籲請政府免除海外捐贈需先扣繳20%所得稅的規定
籲請政府免除國內公益慈善團體海外捐贈需先扣繳20%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在今年9月24日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明確指出,若不屬於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即日起均要扣繳20%所得稅。100年起,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慈善機關等團體,都會被依違反扣繳義務開罰。
這項解釋令的法源來自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國內公益慈善團體做為扣繳義務人,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的捐贈,均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不過就現實面而言,除了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這幾年國內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機關團體的捐贈相當活躍且多元,包括海外經濟弱勢族群的照顧與協助、國際學術研究與文化交流、醫療資源的支援與服務等等,已經是政府與友邦或非友邦國合作交流之外的另一種民間外交,除了展現台灣的經濟實力外,也協助政府在國際間拓展活動空間。這項解釋令一出,除了嚴重打擊台灣民間團體參與國際事務的士氣,更嚴重削弱了我們參與國際社會的能力。
政府對於國內的機關團體已經有明確的免稅認定,但海外部份卻付之闕如;籲請政府財稅單位針對國內公益慈善團體海外捐贈比照國內捐贈辦理,明訂免稅標準,讓台灣公益團體順利走向國際,為台灣發聲!
親愛的基金會夥伴們,邀請您一起連署,籲請政府免除海外捐贈需先扣繳20%所得稅的規定,讓我們有更多的能力從事國際援助與交流,成為國際社會中不可或少的一員!
籲請政府免除國內公益慈善團體海外捐贈需先扣繳20%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在今年9月24日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明確指出,若不屬於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即日起均要扣繳20%所得稅。100年起,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慈善機關等團體,都會被依違反扣繳義務開罰。
這項解釋令的法源來自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國內公益慈善團體做為扣繳義務人,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的捐贈,均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不過就現實面而言,除了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這幾年國內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機關團體的捐贈相當活躍且多元,包括海外經濟弱勢族群的照顧與協助、國際學術研究與文化交流、醫療資源的支援與服務等等,已經是政府與友邦或非友邦國合作交流之外的另一種民間外交,除了展現台灣的經濟實力外,也協助政府在國際間拓展活動空間。這項解釋令一出,除了嚴重打擊台灣民間團體參與國際事務的士氣,更嚴重削弱了我們參與國際社會的能力。
政府對於國內的機關團體已經有明確的免稅認定,但海外部份卻付之闕如;籲請政府財稅單位針對國內公益慈善團體海外捐贈比照國內捐贈辦理,明訂免稅標準,讓台灣公益團體順利走向國際,為台灣發聲!
親愛的基金會夥伴們,邀請您一起連署,籲請政府免除海外捐贈需先扣繳20%所得稅的規定,讓我們有更多的能力從事國際援助與交流,成為國際社會中不可或少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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