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逾期罰金加倍 管碧玲:違憲吸血!

每年違憲超收36~43億罰金劉兆玄承諾儘速修法 並立即研議過渡期方案 將徹底改革逾期懲罰制度管碧玲籲民眾收到罰單要先查本刑罰金 逾期罰金不合理一定要申訴

(本報訊)立法委員管碧玲(3/27)對行政院長劉兆玄與交通部長總質詢時,揭露交通實施多年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根本就是「長期違憲、長期吸血」!管碧玲根據大法官第423號釋憲指出「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完全是違反憲法法律保留的處罰規定。管碧玲強調,交通部根據這套”違憲”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每年超收民眾的罰金粗估有36至43億元!她要求劉兆玄院長苦民所苦立即改正。劉兆玄與毛治國雙雙同意盡速改善,毛治國並承諾責令公路總局儘速完成修法。管碧玲表示,她在3月11日即對「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這套「逾期繳交罰款,罰金即加倍」(例如未領用牌照行駛本刑罰款為3600元,但若逾期60日以上即倍罰為9000元)的不合理規定,要求交通部重視並研議改善。

管碧玲表示,民眾遲繳罰款,應以「滯納金」制度來處理,而國內相關滯納金制度中,最高收取幅度為所得稅滯納金的20%,但交通違規逾期未繳所需付出的「遲繳逞罰金」動輒是本罰的2倍甚至3倍,實在非常不合理。管碧玲指出,事實上,早在民國86年大法官第423號解釋就裁示這種「罰金逾期繳交、加倍罰款」是違憲的。據她了解,當時是有一法律系學生因環保署對其交通工具空氣污染之稽查,做出罰款逾期繳交就加倍處罰的裁決感到不服,在其身為大法官的老師鼓勵下,這個法律系的學生就提出大法官釋憲申請。而後來釋憲第423號即明白做出解釋「…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之依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當時環保署在此釋文下,半年內即修改「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將原來的罰金逾期,罰款加倍的規定,修改為罰金標準依「污染程度」做裁罰。管碧玲指出,依照目前「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交通違規「遲繳逞罰金」動輒為本刑罰金的1.5倍至3倍來計算,則政府每年約違憲超收36~42.8億的交通違規逾期罰金!管碧玲無奈的指出,交通部堂堂一個大部會,卻完全無視大法官第423號釋憲,二十多年來堂而皇之向民眾收取違憲罰金,而當民眾申訴時,也以錯誤的解釋函來塘塞民眾,不僅怠惰荒謬,也令人對行政部門這種法律素質感到匪夷所思!

對於管碧玲的質詢,在了解「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乃違憲的規定後,行政院長劉兆玄於答詢時表示,現行處罰標準確實不合理,他將責成交通部先就裁法基準表調整,並同時盡速完成整體修法。管碧玲呼籲在完成修法之前,目前違憲狀態的罰款超收制度也必須有緊急因應方案,劉兆玄與毛治國也雙雙同意,以最快速度研議出過渡期的處理方式。管碧玲表示,現今工商社會,大家工作繁忙,收到罰單稍一不注意就逾期;或是因搬家,而沒收到罰單通知;再接到逾期罰單時民眾多不明究理就繳交了事,而其實這其中大有玄機,有些罰單金額其實是在違規本刑罰金裏,再加上逾期繳交的罰款,其實可能就是原來的罰金的1.5-3倍不等,她呼籲民眾接到罰單時要先查清楚,先確定本刑罰金的金額,因逾期超額部分,如有正當理由,一定要申訴。

管碧玲表示,她也會提出交通違規罰款採取滯納金制度的修法,導正目前的不合理、不符比例的「罰金逾期繳交、加倍罰款」,這將使長久以來的交通違規處罰制度,產生重大的福利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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