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外包商頻生意外 監察院請台電檢討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8/12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台電公司之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函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確實檢討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外包廠商工人接連發生職業災害致死,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台電公司之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表示,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基於營運的需求將相關工程交付承攬,但112年8月至9月間卻接連發生承攬商承攬的工程發生勞工重大職業災害,另據該公司統計,106年至113年3月底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台電公司難卸其責,亟待檢討改進。


台電公司於共同作業時未落實同法第27條有關「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之規定,且有未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情形,致使承攬商輕忽職業安全衛生之重要性。


監察委員也指出,雖然經濟部透過辦理工安查核、提高工安考成權數等措施督導,台電公司亦採用施工現場的閉路監視系統 (CCTV)作為對現場之監督,但台電公司仍應檢討CCTV有監看疏漏、連線中斷或遭外力損壞等情事。此外,本案實地履勘時,台電公司承攬商亦向本院表示,外包承攬勞工平均60歲以上,實務困境是缺乏新血加入且猶待訓練養成,缺工嚴重,為台電公司不可漠視之課題,雖期引進移工補充人力,然尚有如配線外電工程所需證照及實務訓練問題,均有待台電公司審慎以對。


本院調查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巴陵配電桿線改建輸電鐵塔工程」於112 年8月3日發生4死2傷之重大災害案時發現,雇主以外的5人均非台電公司列冊有工作證可進場人員,其中4人為逾期停(居)留的非法外國人。依台電公司調查報告,該公司各級主管走動管理、檢驗員、承攬商皆未曾發現有外人出入現場;但對照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訪談紀錄,承攬商皆坦承知情有未取得工作證人員進入工區作業,並指出台電公司雖有不定期查核施工進度,但不會核對身分,凸顯該公司未能落實工區查核,事後雖稱將提高抽查頻率,惟仍難以防範承攬商將未符資格之施工人員刻意迴避;另本件雖非屬工作場所職災,但與該公司在嘉義縣番路鄉高壓電塔查察作業的重大職災,均屬承攬商未經報准即擅自施工情形,此均有待台電公司強化現場管理作為。


監察委員指出,台電公司辦理工程採購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亦應依工程性質、規模等作業需要,增列、刪減或調整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或其細項。然由該公司承攬商一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可知,即使台電公司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但承攬商在安全衛生管理及計畫、工地安全衛生組織、安衛教育訓練及演習等難以量化項目,仍未能確實辦理;而對於可量化部分,例如高空工作車、絕緣防護裝備、個人防護具等,台電公司均有設項給價,並查驗承攬商是否確實置備,卻未能使勞工確實使用,在在顯示工程所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與工程實務作業執行間存有落差,且有便宜行事之情,台電公司應切實檢討原因並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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