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呼籲: 私校未調薪,應徹查懲處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臺北6/6報

薪資是受僱者的工作所得,是生活保障的基礎,私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依照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其薪給應按月給付,且其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公立學校教師薪給已依行政院11311日起核定教師本薪(年功薪)數額調薪4%。然,目前仍有部分私立學校未能依法調整教師之本薪(年功薪)數額,已涉及積欠教師薪資所得,且對私校退撫儲金提撥及公保保險費之提繳,也恐涉及不實提繳,影響教師退撫與保險權益甚鉅,全教總呼籲教育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即徹查所屬私立學校調薪相關情事,以保障教師權益。

私立學校之教師薪資未隨公立學校調整 已涉及違法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私立學校之專任教師薪給應按月給付,且教育部102年令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並鑑於本(年功)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完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以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全教總接獲新竹縣私立義民高級中學教師會函知,知悉該校迄今仍未比照公立學校自11311日起調整本(年功)薪4%,等同該校已積欠教師短發5個月差額之薪資;另教師之本(年功)薪數額是私校退撫儲金提撥及公保保險費之計算基準,該校未依法調薪恐已涉及不實申報。學校積欠薪資、退撫儲金及公保保險費等所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全教總籲請教育部應即秉主管機關之權責依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裁處該校及董事會。

籲請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應即徹查 保障教師相關權益

薪資待遇是基本生活的保障,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依法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行政院公告教師調整薪資,亦在維持教師的基本生活水準。全教總呼籲教育部及各主管機關應即徹查各所屬私立學校,應按行政院公告之調整幅度如實按月給付薪資,並足額提撥教師退撫與公保數額,如涉及違法應秉權責依法處罰,以維護私立學校教師同仁之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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