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6/6台北報導】
基於縣政整體發展及公共利益考量駁回自辦市地重劃之申請
監察監委施 錦芳據民眾陳訴,渠等為嘉義縣擴大縣治第二開發區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向嘉義縣政府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惟遭該府以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由駁回,損及權益,因事涉政府施政效能及民眾財產權益等議題,經本院函請嘉義縣政府說明。
案經翁章梁嘉義縣政府查復,自辦市地重劃屢見人頭地主、土地分配之私契約違約、抵費地盈餘歸私等爭議情形,本案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避免自辦重劃常見爭訟情形,更可將抵費地盈餘回饋地方,確保公共利益回歸土地所有權人共享。有關民眾不服該府否准成立自辦市地重劃案,致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法院判決要旨略以,該府既已擬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屬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3項第3 款所定「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是原處分不予核准民眾籌備會之申請,於法尚無不合。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就個案評估採何種開發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本即具有裁量權限,如主管機關已擬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無依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之請求權,自應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此外,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3項各款態樣,解釋上,應係例示規定,自不以上開種類為限,故判斷是否「不得自辦市地重劃情形」,仍應以該地區是否已經政府擬定自行辦理開發、重劃或建設之標準為斷。
本案嘉義縣政府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法推動公辦市地重劃作業;且民眾不服該府否准渠等成立籌備會之行政處分,依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監委施錦芳肯定嘉義縣政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且為加速推動縣治特區都市計畫開發,合併擴大縣治六單元,採取公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確保工程品質及維護地主權益,有效銜接土地及公共設施利用,亦得提供其他縣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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