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土城第三次都計侵害民財 新北市遭糾正望議處城鄉局長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8台北  

監察院表示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不當變更IV-13計畫道路寬度造成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監察院提案糾正,並建議議處城鄉局局長

監委賴振昌、蔡崇義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於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未就IV-13計畫道路已喪失迴車功能成為「無尾路」,即時納入檢討;復延宕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時程,且未採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進行道路路線之規劃,均有疏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2年1月17日通過2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一、新北市政府未就IV-13計畫道路喪失廻車功能納入「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新北市政府於61年發布實施「土城都市計畫」案所劃設之IV-13計畫道路,捨棄順接既有道路「承天路」不用,另行徵收民地規劃新路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以造成人民損失最小之原則規定。

監委表示,因IV-13道路之迴車道位屬北二高工程範圍內,於77年4月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惟新北市政府並未與高公局積極溝通,致高速公路興建計畫仍將通行涵洞留在承天路上,並未就IV-13計畫道路留設迴車道,使IV-13計畫道路成為「無尾路」之錯誤設計。新北市政府卻未能積極採取補救,於78年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即時納入檢討,將IV-13計畫道路路線予以變更或恢復囊底路迴車道之設計,雖陳訴人於公開展覽階段亦提出改善意見,該府仍未能加以積極補救,核有怠失。

此外,新北市政府於82年7月7日發布實施「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卻延宕至10年後之92年4月方開始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作業,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規定,亦有怠失。

二、新北市政府對於委託顧問公司辦理通盤檢討書圖品質不佳未採取有效處置作為,致延宕通盤檢討時程新北市政府進行「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併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作業,於92年4月簽約完成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規劃作業。

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明知受委託規劃之顧問公司於繳交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時已有規劃品質不佳之狀況,卻未能即時補救,嗣後該公司提出通盤檢討書圖亦有品質欠佳之情事,該府仍然未能採取有效處置作為,致使委託案自簽約完成至100年1月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竟耗時長達將近8年之久,該府並遲至101年1月始以「規劃成果品質不佳」與該公司解約,延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時程,核有疏失。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IV-13計畫道路之經過

新北市政府辦理系爭都市計畫案分別於100年1月3日及106年7月10日進行第1次及第2次公開展覽時,提出之變更方案均為:IV-13計畫道路因考量道路系統整體性、必要性及安全性,避免IV-13計畫道路於未來開發時因北二高阻隔而成為「無尾路」,因此建議將IV-13計畫道路下方連接承天路,並向左拓寬5至6公尺,為15公尺計畫道路。

但依IV-13計畫道路路寬現況為忠承路至中央路段為15公尺,忠承路以南至高速公路涵洞口為8至12公尺不等之路寬,均為雙車道雙向通行,因此若要拓寬忠承路以南至涵洞口之路段,僅須沿著現有承天路拓寛為15公尺之道路順接即可。

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於110年9月29日發布實施之系爭都市計畫案,卻是將IV-13計畫道路寬度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而實際上車行寬度仍維持15公尺,未能增加道路面積,其餘寬度作為植栽景觀綠化之用,亦與迴車功能無關,但此舉將造成陳訴人所有土地遭徵收,財產權受到侵害,顯見該府未能考量人民利益,採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所要求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等規定意旨,事後猶企圖粉飾該府過往疏失,最後卻以犧牲人民財產權作為代價,核有疏失。

四、監察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未如期函復及詢問城鄉局局長未告假逕指派副局長應詢

監委表示,監察院調查本案過程中,多次函請新北市政府就案關事項查明,惟該府卻屢生未能如期函復之情事,顯見該府對於公文時效列管機制確有疏漏;另因審酌案情,認有詢問該府城鄉發展局局長之必要,經通知到院應詢,詎料該局局長無正當理由且未主動先向監察院告假,即逕指派副局長到院,顯不重視人民財產之保障,因此建請該府議處城鄉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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