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違規罰24萬元,業務員停業3個月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2/1台北報導


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1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毛○○。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至17日對國票證券長城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毛○○於107年至108年間與客戶洪○○有借貸款項之情事、於1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107年8月1日至108年1月28日受理客戶洪○○、趙○○委託下單,分別計有416筆、443筆委託無電話委託錄音紀錄,且有以手機受理客戶委託買賣情事。
(二)上開缺失顯示國票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個月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毛○○3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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