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1,12】
針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107年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下稱本決議),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雄檢檢察官)扣押辯護人當庭手寫札記,違法限制律師辯護權乙案,做成不付評鑑之決議,經本公會理監事決議聲明如下:
一、 關於雄檢檢察官於105年度偵字第5402號案件訊問被告之程序中,逕行扣押辯護人之札記乙案,本公會前已於107年11月17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雄檢檢察官於未有客觀事實足認辯護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下,憑主觀之臆測即逕行扣押辯護人之札記,違法侵害被告及辯護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辯護權,且呼籲法務部應查明本件檢察官之違失情形,並檢討相關法制規範。
二、 對於前揭明顯侵害被告及辯護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辯護權之情事,檢評會於107年12月26日做成不付評鑑之決議,並於108年1月10日對外公布。核其決議內容,不僅未能正確理解在場札記權為辯護權之當然核心內涵,且不當將雄檢檢察官主觀臆測合理化,全然未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有事實足認⋯⋯之虞」之程序要件,更恣意將雄檢檢察官之違法扣押強制處分,曲解為法律所無之「留存」,內容為雄檢檢察官開脫之情,顯而易見。這也無怪乎有四位評鑑委員破天荒就本決議提出長達34頁之不同意見書,反對本決議之內容。
三、 《法官法》自101年施行後,各界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及檢評會獨立性不足及官官相護的質疑,就未曾停歇,以檢評會為例,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身分的評鑑委員是由全體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票選產生。4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則是由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4人,由法務部部長遴聘。以上述方式產生的評鑑委員,官方代表再加上由官方推舉、遴聘之人數達6人,明顯逾全體11名委員之半數,再加上檢評會成立迄今,准予評鑑之案件猶如鳳毛麟角之客觀事實,評鑑委員會官官相護及欠缺獨立性之事實,已然印證。
四、 本決議之結果,除了突顯檢評會官官相護的事實外,更驗證了法官法就法評會及檢評會由官方佔多數主導地位之組成設計,顯然不當。因此,本公會亦藉此呼籲司法院及立法院應加速《法官法》的修法腳步,將現行殘缺的評鑑機制,調整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律師公會以外的獨立單位主導,以解決官官相衛的疑慮,並使非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組成具多元性格的評鑑委員會,以避免法律人自我成見及偏狹視野的質疑。
五、 最後,本公會相信愛惜羽毛的法官及檢察官仍屬多數,但多數優秀法官、檢察官的成果卻總因少數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輕易的破壞殆盡。評鑑制度的功能,就是要鑑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放任少數害群之馬,只會再進一步的傷害司法,對多數認真者更難謂公平。本公會也將持續推動法官法的修法,以建構更公正、獨立的評鑑機制,讓人民可以重拾對於司法的信心。
聲明連署團體: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尤伯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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