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匿名社論,賺400萬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1,15 》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後並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於1 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任職政務人員之期間, 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 獲取年約新臺幣(下同)65萬元之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本院彈劾審查會今(15)日 上午以7票對4票通過對管中閔之彈劾案。
今天出席的11位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方萬富等7人投贊成票、江明蒼、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等4人投反對票。
今天出席的11位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方萬富等7人投贊成票、江明蒼、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等4人投反對票。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依據壹傳媒臺灣分公司回復之公文, 管中閔4是在擔任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期間,即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 供稿給壹週刊充作社論,獲取每月約5萬元、每年約65萬元之固定 稿費報酬。但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後, 並未終止與壹傳媒上述之合作,在其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之期間, 仍持續不間斷地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之報酬。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事證明確。
監察委員蔡崇義則指出,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是採取嚴格禁止 之立場,以往一般文官利用下班時間開計程車、擔任打零工店員、 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到報社從事校對工作、 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等,均為銓敘部認係違法兼職。又實務 上雖然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 不涉職務之事務」時,得予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 」、「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此由銓敘部76年 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 號及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等二函釋 內容相互對照,以及該部86年12月2日(86)台法二字第15 53441號書函、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 40號函等即可得知(詳請參閱彈劾案文)。然而監察院調查發現, 管中閔自壹傳媒臺灣分公司領取之稿費報酬,原則上每月固定為5萬 元,另外每半年間會有1個月(約為6月及12月前後)提高給付為 7萬5千元(50,000*10+75,000*2=650, 000;故每年約可領65萬元),可見其與壹傳媒間之合作關係具 有相當之固定性與週期性,與一般讀者投書係「偶一為之」 之情形顯然有別。而且其所獲得之報酬,也顯然為「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之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 500元的近6倍,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僅「獲取薄利」。 依據銓敘部歷來對一般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函釋標準, 明顯乃違法兼職;況其身為政務人員甚至擔任機關首長, 其違法行為對公務人員紀律之破壞更顯非一般文官可比。
至於管中閔所提送本院之書面說明雖稱:「其僅是純為受邀投稿, 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等語,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銓敘部99年間也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 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一節做出函釋;上述情形, 公務員亦只是單純上節目進行政令宣導,並未擔任或兼任「 傳播媒體」之任何職務,然而銓敘部函釋仍明確指出,僅限於「 不支薪」方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於媒體擔任某職務並非 認定之重點,關鍵仍在於是否實質上為媒體從事若干事務。 本案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 實質上自屬兼職行為無誤。 4
壹傳媒臺灣分公司於99~105年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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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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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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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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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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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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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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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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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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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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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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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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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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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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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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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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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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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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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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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被付彈劾人擔任政務人員期間:101年2月6日至104年2 月3日
資料來源:本院彙整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壹傳媒相關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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