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四報小廣告詐騙,重判10年
【裁判字號】 98,易,362
【裁判日期】 1000810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格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李玉女
吳素萍
黃玉玫
黃國雄
陳光明
周子建
張嘉仁
周士登
張健生
陳偉龍
周漢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4899 號 、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
5100號、98年度偵字第11804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976號、99年度偵字第4017號,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6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663 號、99年度偵字第623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三格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
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九之物均沒收。
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大平面媒體之分類廣告欄位刊登「支票借你」廣告,並各使
用附表十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作為提供知悉上情而欲購買
人頭支票用以行騙之不特定人與渠等聯絡之工具,再以人頭
支票區分尚屬「活票」者(即未曾退票者)每張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至6000元、曾退票或補票者每張3000至5000
元、「死票」者(即已拒絕往來)每張2000元之價格,販賣
並交付附表十二所示各人頭支票予附表十二所示同有詐欺犯
意聯絡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系爭詐騙集
團以上開方式使附表十二所示人頭支票流通於票據交易市場
【裁判日期】 1000810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格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李玉女
吳素萍
黃玉玫
黃國雄
陳光明
周子建
張嘉仁
周士登
張健生
陳偉龍
周漢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4899 號 、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
5100號、98年度偵字第11804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976號、99年度偵字第4017號,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6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663 號、99年度偵字第623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三格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
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九之物均沒收。
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大平面媒體之分類廣告欄位刊登「支票借你」廣告,並各使
用附表十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作為提供知悉上情而欲購買
人頭支票用以行騙之不特定人與渠等聯絡之工具,再以人頭
支票區分尚屬「活票」者(即未曾退票者)每張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至6000元、曾退票或補票者每張3000至5000
元、「死票」者(即已拒絕往來)每張2000元之價格,販賣
並交付附表十二所示各人頭支票予附表十二所示同有詐欺犯
意聯絡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系爭詐騙集
團以上開方式使附表十二所示人頭支票流通於票據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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