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
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 提昇民主國家形象
(台北訊) 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華軟協資安促進會及資安人雜誌於今日(5/28)下午舉辦「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法務部部長施茂林先生及多位關切隱私權法案的立法委員都親臨研討會現場聆聽多位講師解說隱私權在國外推動的成功案例與台灣推動立法的重要性。
自1995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1日公佈施行後,在我國法制史上個人資料隱私權方面建立了重要的里程碑,其立法的目的在於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及促進資料的合理利用。但由於電腦處理與網路通訊技術的普及與發達,帶給人們極大的資訊便利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也變得比以往更為容易,進而威脅到個人隱私權。對隱私權保障的傳統思考,逐漸轉向以個人資料保護為重心,資訊隱私權的概念也因應而生。雖然大眾有知的權利,但個人也有不受干擾的權利,如何在資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權中取得平衡,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法務部施茂林部長即表示,對於個人隱私權的尊重與保護,是建立合理文明社會的必要條件。近年來台灣發生資料外洩事件層出不窮,從攸關國家安全的漢光演習軍事資料外洩、到你我平日使用的電信資料外流,甚至更貼近個人隱私的網路親密照片外洩事件屢屢發生。期盼透過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的舉辦,從政府單位率先發起對隱私權的重視,進而將隱私權的重要性推廣到民間企業及科學園區。透過此次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相關政府機構及八類事業主管機關的參與,期望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與科技及資訊委員會支持修法並能儘速完成三讀公佈施行,呼籲更多的民間團體通力合作,共同推動個資法,徹底解決目前個人資料遭不當蒐集與濫用的問題,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隱私權益及促進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以提昇民主國家的形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指出,在資訊時代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合時宜的規定包含例如:保護客體僅限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數位化資料)、適用主體除公務機關外僅限部分行業或民間團體,未能全面適用、對違法者的刑罰規定,無法達到遏阻的功效等因素。因此期望能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成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保護客體、刪除行業別的限制,普遍適用更多的主體、並且增修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及促進民眾參與。最後劉佐國專門委員表示政府機關是民眾個人資料最大的擁有者,應盡力捍衛民眾的隱私權益,民間企業、團體也應尊重個人資料的自主權,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的執行,才能避免民眾因個人資料遭濫用、揭露而發生的損失。
此外,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世德編審引用日本制定個人情報保護法成功推行的經驗、機制與與會者分享。在2003年日本政府通過「個人情報保護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並於2005年4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透過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推動,凡是擁有5000筆以上個人資料的政府單位或企業組織,必須做好防範資料外洩的措施,否則即使沒有發生洩密事件,仍須受罰。此外,日本隱私權顧問協會更積極地規劃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認證基準,並成功地導入JIS Q15001隱私標誌制度。2005年獲得日本內閣府認可,發行日本隱私權證照,配合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全面實施,協助政府推動隱私權。其個人情報保護的推廣成功經驗可為台灣日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的借鏡。
行政院研考會何全德處長表示依據研考會政府資安事件分類統計,約七成的資安事件是由內部使用者電腦觸發。當前國家資通安全的最大威脅即不知道威脅或未能正確評估威脅,因此推動資訊安全意識(awareness)- 認知資訊系統與網路安全的必要性,將是今後政府資通安全的重點。並期盼能將資通安全及隱私權的保護認知,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擴及到企業、個人,做到從伺服器、系統端到個人端資料的防護,進而建立全民的「安全文化」(culture of security)。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王郁琦在暢談個資保護法自律機制的國際發展趨勢時提及隱私長(Chief Privacy Officer, CPO)職位的觀念,以執行個資相關業務,例如員工與客戶個資管理、跨境資料傳輸的法規遵循等。我國未來個資保護機制的挑戰應參考國際趨勢,鼓勵公、私部門設置「隱私長」等專責人員執行相關業務,以有效執行個資保護業務,降低法律訴訟與經濟損失的風險。
在不久的未來,台灣也將仿效日本成立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目的即在於全面推廣國人對隱私權的認知,達成隱私權台灣(Privacy-Taiwan),進而提昇國際形象地位,將分階段從政府機關、民間企業、科學園區等三大對象辦理研討會推廣,除了加速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三讀通過外,更重要的是加強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知及重視,期望透過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推展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才能有效的保護民眾隱私權益。
(台北訊) 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華軟協資安促進會及資安人雜誌於今日(5/28)下午舉辦「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法務部部長施茂林先生及多位關切隱私權法案的立法委員都親臨研討會現場聆聽多位講師解說隱私權在國外推動的成功案例與台灣推動立法的重要性。
自1995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8月11日公佈施行後,在我國法制史上個人資料隱私權方面建立了重要的里程碑,其立法的目的在於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及促進資料的合理利用。但由於電腦處理與網路通訊技術的普及與發達,帶給人們極大的資訊便利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也變得比以往更為容易,進而威脅到個人隱私權。對隱私權保障的傳統思考,逐漸轉向以個人資料保護為重心,資訊隱私權的概念也因應而生。雖然大眾有知的權利,但個人也有不受干擾的權利,如何在資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權中取得平衡,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法務部施茂林部長即表示,對於個人隱私權的尊重與保護,是建立合理文明社會的必要條件。近年來台灣發生資料外洩事件層出不窮,從攸關國家安全的漢光演習軍事資料外洩、到你我平日使用的電信資料外流,甚至更貼近個人隱私的網路親密照片外洩事件屢屢發生。期盼透過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的舉辦,從政府單位率先發起對隱私權的重視,進而將隱私權的重要性推廣到民間企業及科學園區。透過此次台灣隱私權保護推廣研討會相關政府機構及八類事業主管機關的參與,期望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與科技及資訊委員會支持修法並能儘速完成三讀公佈施行,呼籲更多的民間團體通力合作,共同推動個資法,徹底解決目前個人資料遭不當蒐集與濫用的問題,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隱私權益及促進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以提昇民主國家的形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指出,在資訊時代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合時宜的規定包含例如:保護客體僅限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數位化資料)、適用主體除公務機關外僅限部分行業或民間團體,未能全面適用、對違法者的刑罰規定,無法達到遏阻的功效等因素。因此期望能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成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保護客體、刪除行業別的限制,普遍適用更多的主體、並且增修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及促進民眾參與。最後劉佐國專門委員表示政府機關是民眾個人資料最大的擁有者,應盡力捍衛民眾的隱私權益,民間企業、團體也應尊重個人資料的自主權,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的執行,才能避免民眾因個人資料遭濫用、揭露而發生的損失。
此外,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世德編審引用日本制定個人情報保護法成功推行的經驗、機制與與會者分享。在2003年日本政府通過「個人情報保護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並於2005年4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透過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推動,凡是擁有5000筆以上個人資料的政府單位或企業組織,必須做好防範資料外洩的措施,否則即使沒有發生洩密事件,仍須受罰。此外,日本隱私權顧問協會更積極地規劃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認證基準,並成功地導入JIS Q15001隱私標誌制度。2005年獲得日本內閣府認可,發行日本隱私權證照,配合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全面實施,協助政府推動隱私權。其個人情報保護的推廣成功經驗可為台灣日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的借鏡。
行政院研考會何全德處長表示依據研考會政府資安事件分類統計,約七成的資安事件是由內部使用者電腦觸發。當前國家資通安全的最大威脅即不知道威脅或未能正確評估威脅,因此推動資訊安全意識(awareness)- 認知資訊系統與網路安全的必要性,將是今後政府資通安全的重點。並期盼能將資通安全及隱私權的保護認知,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擴及到企業、個人,做到從伺服器、系統端到個人端資料的防護,進而建立全民的「安全文化」(culture of security)。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王郁琦在暢談個資保護法自律機制的國際發展趨勢時提及隱私長(Chief Privacy Officer, CPO)職位的觀念,以執行個資相關業務,例如員工與客戶個資管理、跨境資料傳輸的法規遵循等。我國未來個資保護機制的挑戰應參考國際趨勢,鼓勵公、私部門設置「隱私長」等專責人員執行相關業務,以有效執行個資保護業務,降低法律訴訟與經濟損失的風險。
在不久的未來,台灣也將仿效日本成立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目的即在於全面推廣國人對隱私權的認知,達成隱私權台灣(Privacy-Taiwan),進而提昇國際形象地位,將分階段從政府機關、民間企業、科學園區等三大對象辦理研討會推廣,除了加速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三讀通過外,更重要的是加強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知及重視,期望透過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推展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才能有效的保護民眾隱私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