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教授:請對大陸毛巾啟動至少189%的關稅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
採行中國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
(台北訊) 繼三月十七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裁定:大陸進口毛巾造成我國毛巾產業的重大損害後,今天我毛巾業者在貿調會為本案舉行的第二次聽證會上,再度要求政府正視業者面臨的危急情況,即刻採取進口貿易救濟措施(防衛措施),對大陸進口毛巾啟動至少189%的關稅。業者認為:如此才能使台灣毛巾業有一個喘息的機會,在公平的情況下與大陸進口貨競爭,並尋求產業的革新再造。也讓政府有一定的時間,檢討毛巾產業轉型或轉業等的策略。
自2002年2月15日開放大陸毛巾進口後,大陸貨品立即奪得40%的市場。 2004年及2005年並達到70%。相對於進口貨,本地生產的毛巾,僅占市場的8%。面對大陸突然大量進口的廉價毛巾,我業者雖一再削價,並轉而生產較高檔貨品,但由於時間倉促,應變困難、成效不彰、節節敗退,近年來已面臨全軍覆沒殘酷事實。
業者因而根據WTO貿易規則及我國進口貿易救濟辦法,在2005年5月第一次提出申請,去年8月正式補正文件,要求經濟部採取進口救濟措施,暫時遏止大陸廉價毛巾的進口。但是經濟部最初的反應並不積極,雖經立委賴幸媛辦公室及一些專家學者的介入,貿調會在去年12月5日,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業者要求立即採取臨時進口救濟措施的申請。直到今年3月17日,貿調會才認定:大陸進口毛巾,對我毛巾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對市場形成擾亂。
今天是繼3月2日的損害聽證會之後,貿調會就採取何種救濟措施一事,聽取兩岸業者的論點並提供進口業者及工業總會等第三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我毛巾業者代理人世新大學法學系教授黃維幸表示:既然貿調會根據它查證的新證據與新事實認定:大陸進口毛巾對我毛巾業者產生了實質損害,就應該根據行政程序法,改變原不採取臨時進口救濟措施的決定,至少對所有大陸進口毛巾課加189%的關稅,或對過去五年平均進口(約三百萬公斤) 額度以外的毛巾課徵同一百分比的稅率關稅,避免毛巾產業的困境演變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有明顯的證據顯示:大陸毛巾以低於在大陸正常售價至少200%的價格在台灣傾銷,使台灣毛巾業者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根據WTO規則,進口救濟只能在關稅減讓的討價還價之後,有不可預見的情勢發生時,才能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但是黃維幸教授認為在2002年開放大陸毛巾進口時,台灣雖可能預見大陸毛巾開放進口會有某種程度的增加,但絕對無法看到國內的毛巾產業會退卻到僅佔百分之八的市場銷售額的險境。更無法預見其他國家對中國大陸包括毛巾在內的紡織品出口,紛紛採取進口救濟,使大陸毛巾必須向台灣這種沒有採取進口救濟的國家轉銷的現象。
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及歐盟,在2005年1月1日WTO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在失效之前,都與中共協商包括對毛巾在內的紡織品,延長特別進口救濟辦法的協定,並紛紛對中國的紡織品啟動特別救濟措施。例如美國就在2005年初對中國進口的毛巾採取紡織品特別進口救濟措施。我國因為沒有在紡織品協定失效之前,與中共談判延長紡織品的特別救濟措施,現在貿調會所使用的是對中國大陸一般貨品的特別進口救濟辦法。這個辦法雖然比較困難複雜,所幸貿調會在3月17日已經認定損害的存在,邏輯上應該在認定損害存在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進口救濟措施。
黃教授進一步指出,一旦我國毛巾產業完全消失,必將造成大陸進口毛巾壟斷市場的現象。這種壟斷地位容易造成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價格波動及不顧品質的結果。對使用毛巾半成本的業者及消費者不利。同時,政府和社會大眾更要重視毛巾產業破產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及經濟上的連鎖反應。
黃教授認為毛巾業在國民總額所佔的百分比太小,即使採用進口救濟也不會影響經濟的總效益。總的看來,採取進口救濟措施要比反傾銷措施更容易查證及計算稅率。而且進口救濟在程序上已經到了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階段。貿調會如果同意業者的申請,就能即時保護毛巾產業,避免該產業的完全消失!
採行中國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
(台北訊) 繼三月十七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裁定:大陸進口毛巾造成我國毛巾產業的重大損害後,今天我毛巾業者在貿調會為本案舉行的第二次聽證會上,再度要求政府正視業者面臨的危急情況,即刻採取進口貿易救濟措施(防衛措施),對大陸進口毛巾啟動至少189%的關稅。業者認為:如此才能使台灣毛巾業有一個喘息的機會,在公平的情況下與大陸進口貨競爭,並尋求產業的革新再造。也讓政府有一定的時間,檢討毛巾產業轉型或轉業等的策略。
自2002年2月15日開放大陸毛巾進口後,大陸貨品立即奪得40%的市場。 2004年及2005年並達到70%。相對於進口貨,本地生產的毛巾,僅占市場的8%。面對大陸突然大量進口的廉價毛巾,我業者雖一再削價,並轉而生產較高檔貨品,但由於時間倉促,應變困難、成效不彰、節節敗退,近年來已面臨全軍覆沒殘酷事實。
業者因而根據WTO貿易規則及我國進口貿易救濟辦法,在2005年5月第一次提出申請,去年8月正式補正文件,要求經濟部採取進口救濟措施,暫時遏止大陸廉價毛巾的進口。但是經濟部最初的反應並不積極,雖經立委賴幸媛辦公室及一些專家學者的介入,貿調會在去年12月5日,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業者要求立即採取臨時進口救濟措施的申請。直到今年3月17日,貿調會才認定:大陸進口毛巾,對我毛巾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對市場形成擾亂。
今天是繼3月2日的損害聽證會之後,貿調會就採取何種救濟措施一事,聽取兩岸業者的論點並提供進口業者及工業總會等第三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我毛巾業者代理人世新大學法學系教授黃維幸表示:既然貿調會根據它查證的新證據與新事實認定:大陸進口毛巾對我毛巾業者產生了實質損害,就應該根據行政程序法,改變原不採取臨時進口救濟措施的決定,至少對所有大陸進口毛巾課加189%的關稅,或對過去五年平均進口(約三百萬公斤) 額度以外的毛巾課徵同一百分比的稅率關稅,避免毛巾產業的困境演變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有明顯的證據顯示:大陸毛巾以低於在大陸正常售價至少200%的價格在台灣傾銷,使台灣毛巾業者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根據WTO規則,進口救濟只能在關稅減讓的討價還價之後,有不可預見的情勢發生時,才能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但是黃維幸教授認為在2002年開放大陸毛巾進口時,台灣雖可能預見大陸毛巾開放進口會有某種程度的增加,但絕對無法看到國內的毛巾產業會退卻到僅佔百分之八的市場銷售額的險境。更無法預見其他國家對中國大陸包括毛巾在內的紡織品出口,紛紛採取進口救濟,使大陸毛巾必須向台灣這種沒有採取進口救濟的國家轉銷的現象。
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及歐盟,在2005年1月1日WTO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在失效之前,都與中共協商包括對毛巾在內的紡織品,延長特別進口救濟辦法的協定,並紛紛對中國的紡織品啟動特別救濟措施。例如美國就在2005年初對中國進口的毛巾採取紡織品特別進口救濟措施。我國因為沒有在紡織品協定失效之前,與中共談判延長紡織品的特別救濟措施,現在貿調會所使用的是對中國大陸一般貨品的特別進口救濟辦法。這個辦法雖然比較困難複雜,所幸貿調會在3月17日已經認定損害的存在,邏輯上應該在認定損害存在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進口救濟措施。
黃教授進一步指出,一旦我國毛巾產業完全消失,必將造成大陸進口毛巾壟斷市場的現象。這種壟斷地位容易造成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價格波動及不顧品質的結果。對使用毛巾半成本的業者及消費者不利。同時,政府和社會大眾更要重視毛巾產業破產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及經濟上的連鎖反應。
黃教授認為毛巾業在國民總額所佔的百分比太小,即使採用進口救濟也不會影響經濟的總效益。總的看來,採取進口救濟措施要比反傾銷措施更容易查證及計算稅率。而且進口救濟在程序上已經到了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階段。貿調會如果同意業者的申請,就能即時保護毛巾產業,避免該產業的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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