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達案懲處,金管會說明
有關民眾楊女士致函行政院,質疑博達科技公司掏空資產,相關單位未能有效監理、於弊案發生後亦未對相關單位進行懲處乙案之說明
有關民眾楊女士致函行政院,質疑博達科技公司掏空資產,相關單位未能有效監理、於弊案發生後亦未對相關單位進行懲處乙案,案經行政院交由本會研處。由於本案亦為投資大眾共同關心事項,經本會洽得楊女士本人同意,謹將楊女士來函及本會查復內容公開如後附件。金管會期望投資大眾繼續共同支持政府打擊金融犯罪之決心與立場。
附件
主旨:所陳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掏空資產案,請懲處相關單位及關係人,並保障投資人權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奉行政院秘書處94年4月12日院臺財移字第0940015175號函轉交下 台端致行政院謝院長存證信函辦理。
二、博達公司未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欠缺應有之控制作業程序與監督機制,且其公司治理未能有效運作,以致發生重大管理舞弊。所陳本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未能有效監理,於弊案發生後亦未對相關單位進行懲處等事項,查復如下:
(一)按為協助企業籌措資金、提高企業募資之效率及簡化行政程序,證期局對於募集資金案件之審查,係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承銷商出具之評估意見及發行公司所提出相關書件為依據,並採資訊公開原則,以簡化行政程序,提高效率,並落實專家審查之功能。博達公司歷次對外募集資金均有具體明確之募資計畫,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之查核表示無保留意見,且均經承銷商評估具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證期局基於協助企業籌募資金之立場,均係依規定審理。
(二)證交所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監理,則係依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為依據,上市公司公告之重大訊息除賴其以主動守法之原則揭露外,亦以定期抽查之方式確認其及時性與公告內容的品質,至財務報告之可靠性則借重簽證會計師之查核。博達公司歷年之財務報告皆經其簽證會計師簽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鉅額之現金科目餘額亦無受限制或內部控制運作不當之附註說明,尚難以預知博達公司並無未能清償其93年6月到期公司債之情事。
(三)本會於博達弊案發生後,即迅速展開行政調查,除於93年7月16日對外公布案情,並與檢調單位密切配合,俾檢察官於93年10月24日對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董事等31人起訴,其中對董事長具體求刑20年及5億元罰金。在專家責任部分,已對博達公司歷任簽證會計師處以半年至2年之停業處分,並對申請上市及歷之增資案之主辦承銷商處以警告之處分。另證期局及證交所有無違法失職,目前尚待博達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資料,顯示有無行政官員或證交所人員涉及不法行為,俟資料齊全後,即將審查結案。
(四)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會已促請投資人保護中心積極進行求償如下:
1、對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2、積極與主辦初次申請上市、歷次增資案之承銷商達成給付投資人損失7千8百餘萬元之協議。
3、將繼續針對該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會計師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積極求償。
(五)又依證券交易法第40條規定,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其規定之意義為有價證券發行之核准,非政府保證其發行人誠實無欺,也非保證確有其價值,所以投資人投資之前必須有風險意識,而政府要負起監理之職責;是故,政府必須追究發行人之誠信、專業人員之責任,以及行政人員有無違反縱容。
三、為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及提振投資信心,本會已提出證券交易法及會計師法修正案送審議;另成立專案小組,在兼顧市場募資效率與監理衡平之原則下,完成承銷制度、上市櫃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改進方案,並於94年度實施,以提升監理效率。 台端關心證券市場發展,謹申謝忱。
有關民眾楊女士致函行政院,質疑博達科技公司掏空資產,相關單位未能有效監理、於弊案發生後亦未對相關單位進行懲處乙案,案經行政院交由本會研處。由於本案亦為投資大眾共同關心事項,經本會洽得楊女士本人同意,謹將楊女士來函及本會查復內容公開如後附件。金管會期望投資大眾繼續共同支持政府打擊金融犯罪之決心與立場。
附件
主旨:所陳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掏空資產案,請懲處相關單位及關係人,並保障投資人權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奉行政院秘書處94年4月12日院臺財移字第0940015175號函轉交下 台端致行政院謝院長存證信函辦理。
二、博達公司未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欠缺應有之控制作業程序與監督機制,且其公司治理未能有效運作,以致發生重大管理舞弊。所陳本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未能有效監理,於弊案發生後亦未對相關單位進行懲處等事項,查復如下:
(一)按為協助企業籌措資金、提高企業募資之效率及簡化行政程序,證期局對於募集資金案件之審查,係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承銷商出具之評估意見及發行公司所提出相關書件為依據,並採資訊公開原則,以簡化行政程序,提高效率,並落實專家審查之功能。博達公司歷次對外募集資金均有具體明確之募資計畫,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之查核表示無保留意見,且均經承銷商評估具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證期局基於協助企業籌募資金之立場,均係依規定審理。
(二)證交所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監理,則係依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為依據,上市公司公告之重大訊息除賴其以主動守法之原則揭露外,亦以定期抽查之方式確認其及時性與公告內容的品質,至財務報告之可靠性則借重簽證會計師之查核。博達公司歷年之財務報告皆經其簽證會計師簽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鉅額之現金科目餘額亦無受限制或內部控制運作不當之附註說明,尚難以預知博達公司並無未能清償其93年6月到期公司債之情事。
(三)本會於博達弊案發生後,即迅速展開行政調查,除於93年7月16日對外公布案情,並與檢調單位密切配合,俾檢察官於93年10月24日對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董事等31人起訴,其中對董事長具體求刑20年及5億元罰金。在專家責任部分,已對博達公司歷任簽證會計師處以半年至2年之停業處分,並對申請上市及歷之增資案之主辦承銷商處以警告之處分。另證期局及證交所有無違法失職,目前尚待博達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資料,顯示有無行政官員或證交所人員涉及不法行為,俟資料齊全後,即將審查結案。
(四)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會已促請投資人保護中心積極進行求償如下:
1、對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2、積極與主辦初次申請上市、歷次增資案之承銷商達成給付投資人損失7千8百餘萬元之協議。
3、將繼續針對該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會計師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積極求償。
(五)又依證券交易法第40條規定,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其規定之意義為有價證券發行之核准,非政府保證其發行人誠實無欺,也非保證確有其價值,所以投資人投資之前必須有風險意識,而政府要負起監理之職責;是故,政府必須追究發行人之誠信、專業人員之責任,以及行政人員有無違反縱容。
三、為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及提振投資信心,本會已提出證券交易法及會計師法修正案送審議;另成立專案小組,在兼顧市場募資效率與監理衡平之原則下,完成承銷制度、上市櫃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改進方案,並於94年度實施,以提升監理效率。 台端關心證券市場發展,謹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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