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珠告李勝彥繼承人 士林地院民事裁定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3/24台北報導】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李國輝(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李媛婷(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美(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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