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社會處長陳淑蘭 一錯再錯遭彈劾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3/26台北報導】

監察院發布新聞: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未依法完整審認兒少安置機構不適任人員、監察院糾正後也未加強監督機構落實改善措施,致生更嚴重之機構內強制猥褻案件,並涉嫌違反兒少權法之保密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於本(3)月5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三位監委表示,陳淑蘭身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負責掌理兒童少年保護業務,109年發生A機構甲男遭性侵事件,監察院糾正臺東縣政府後,陳淑蘭理應加強監督力道,但她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致A機構於112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另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另,協助縣長父親擔任董事的A機構所屬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陳淑蘭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指出陳淑蘭於監察院111年提出糾正案後仍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註)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

 

此外陳淑蘭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陳淑蘭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且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臺東縣饒慶鈴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陳淑蘭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淑蘭有以下違失:

一、  未依規定審認A機構工作人員不適任期間,致生更為嚴重的強制猥褻事件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於10998日接獲士林地院函通報甲男事件,該處即派員至A機構訪視,經清查A機構尚有6名工作人員疑似不當對待安置兒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依兒少權法第81條規定,於11054日召開臺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社會處承辦業務科並將該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提報予與會人員審認參考。

    陳淑蘭為審認會議主席,卻未依法令規定及審認會議之提案案由分別審認該6名工作人員之違失及是否適任,僅決議A安置機構裁罰12萬元,並命其於6個月內限期改善,再於111520日召開「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仍僅審認包含前主任在內之3名工作人員裁處,對其他4名工作人員仍維持不予裁處。

    因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核定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做出不符會議意旨之決議,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違失情節重大

 

二、  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改善虛應故事

    甲男事件發生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於11054日召開臺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決議裁罰A安置機構12萬元,並命其於6個月內限期改善。衛福部並指出,針對限期改善機構,應由地方政府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針對裁罰事項擬定改善策略,定期追蹤執行情形,以評估完成改善。然查,臺東縣政府於110924日發函機構裁處書,A機構於1101227日函報改善計畫予臺東縣政府審視,該府社會處自始至終都未遴選適當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協助A構擬定改善策略,旋於11113日即同意備查,顯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

    陳淑蘭明知臺東縣政府因甲男事件被監察院糾正,卻未依兒少權法強力監督A機構改善,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即有受害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在求助無門下身心受創嚴重,嚴重牴觸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三、  涉嫌違反保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陳淑蘭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但陳淑蘭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陳淑蘭亦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

 

    另,臺東縣饒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核有違失。

 

註:臺東縣某兒少安置機構(下稱A機構)民國(下同)1099月間發生林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事件(下稱甲男事件)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相關公務人員對該事件核有保密、未依法通報及處置等諸多違失且情節重大,於11184日審議通過彈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侯弘偉法官等人(詳見監察院111年劾字第15)。且因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以機構管理不當,將涉不當體罰之行為人裁罰涵蓋於對機構之裁罰,僅對A安置機構裁罰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限期改善,悖於兒少權法規定,漠視作為兒少權法主政機關負有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生存發展權益之責,以及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並未加強監督力道,管理方式欠缺策略性與積極性,實有重大違失,經監察院111810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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