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Me Too 勿輕縱 修法時刻不放過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11台北報導】

在近期各行各業所進行的「Me too」運動中,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的性騷擾事件,尤具指標性意義。台灣人民都在看,負責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院,如何面對內部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本次涉嫌性騷擾的行為人,竟是掌理全國公務員、法官紀律及懲處,最高層級的懲戒法院院長。司法院如無法妥善處理、檢討,不只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將使全國的性騷擾被害人,無法相信法院可以公正處理性平事件。

為改善司法院處理性騷事件的失當之處,並加強防止司法系統中的性騷行為,本會提出3點訴求如下:

一、司法院對李伯道涉性騷事件之處理失當,台北市政府有責任釐清其處置是否合法,以供公眾檢驗與法律遵循。
二、司法院應盡速、全面檢討司法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法規、機制及具體落實情形,並儘速公開向大眾說明,以昭公信。
三、立法院應於7月的臨時會一併修正《法官法》,加強對司法首長及法官的職務監督,預防性騷擾及其他不當行為。

 

壹、司法院對李伯道涉性騷事件之處理失當,台北市政府有責任釐清其處置是否合法,以供公眾檢驗與法律遵循:

針對6月20日媒體報導的李伯道涉性騷事件,司法院第一時間否認知悉,並公開傳達明知為不實的資訊。同日下午,被害人發文證實報導內容,並說明因擔心消息走漏而遭李伯道報復,故要求司法院不要啟動「性騷擾申評會」。6月26日,司法院說明,先前的否認知悉、未開啟調查,皆是出於被害人的要求;但新聞稿中承認司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皆是在知情涉嫌性騷擾情勢的情況下,令李伯道退休,並認為此舉便是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所採取的「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

對此,本會認為司法院的聲明,恐將嚴重誤導社會上對於「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的理解。

在保護性騷擾被害人的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要求雇主應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應積極形塑非敵意的工作環境。在司法院訂定的《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4點及《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5點中,也規定司法院知悉有性騷擾情形,即應通報申評會;在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時,應同時注意保護被害人及懲處行為人。這不只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安全,也是要防止職場中其他的潛在被害。

司法實務上,法院有將「是否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進行調查」,納為判斷「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的標準1。而司法院所設置的申評會機制,於本事件中並未啟動。我們認為,縱考量司法院存在有「尊重被害人意願」及「通報並開啟申評會程序」的義務衝突,本事件的處理仍有不少令人存疑及處置失當之處,難為全國各級公務機關、民間企業的表率:

一、司法院作為主持公平正義的憲法機關,為何其組織的申評會仍使被害人無法信任?司法院是否有採取措施,讓本事件被害人乃至於未來的申訴人,能夠信任申訴機制?

二、本事件經媒體報導指出被害人及加害人後,司法院第一時間仍以保護被害人為由,公開傳達不實資訊。此一舉措,是否能發揮保護被害人的效果?或只是白白葬送了司法院的公信力?

三、縱被害人第一時間因恐懼遭報復而不願申訴,但李伯道退休後的5月8日至6月20日間,司法院卻仍無作為。反之,若非經媒體曝光,國人乃至於總統也完全無從知悉此事件;司法院院長、秘書長也未調查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或進行職務監督。必須釐清的是,司法院在李伯道退休後,是否有立即通報申評會並啟動相關機制,以免輕縱?在李伯道離開被害人的工作環境後,司法院是否有再努力取得被害人理解,以啟動申評會?或司法院認為,只要被害人未主動申訴,司法院就不應對李伯道採取任何調查與究責行動?

四、甚至,在6月1日懲戒法院院長交接典禮上,司法院院長在明知李伯道係因性騷擾事件而提早退休時,仍公開感謝、宣揚其對司法的貢獻。在被害人及國人眼中,這又傳達了怎樣的性平價值?

五、又倘若讓李伯道「合法退休」為當下「唯一」的「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則司法院又如何對大眾說明:倘事件中的加害人非屆齡退休,司法首長會不會束手無策、完全無法拿出辦法積極保護被害人並究責加害人?

上述問題不僅對於本事件的釐清有重要意義,更影響了台灣職場環境的性平事件處理。若司法院「命加害人退休」的處理方式沒被檢討,此一做法恐成為全國公務機關、民間企業處理相關事件的「參考範例」,而造成深遠的不利影響。
我們呼籲,監察院目前進行中的調查,有必要釐清前述疑點。又為澄清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性平事件的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亦有責任釐清司法院作為李伯道的雇主,在本事件的處理上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的要求,以利公眾的檢視及遵循。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4號行政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行政判決照。另以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580號訴願決定書為例,該案的醫院經申訴人(護理師)申訴遭病患性騷擾後,雖有召開調解會議,並於接獲申訴後第7日將該病患轉院;但仍因其處理程序與規定不符、未將決議書面通知申訴人,而經訴願會認該醫院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而受裁罰之處分,並無不妥。

貳、司法院應盡速、全面檢討司法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法規、機制及具體落實情形,並儘速公開向大眾說明,以昭公信:

進一步而言,司法系統內部有極大的權力不對等,已是眾所皆知的事實。不管是2018年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法官助理案、2019年吳振富法官性騷擾法官助理案,在此權力關係下受騷擾的被害者,都是承受極大的痛苦與心神後,案件才浮出檯面、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究責。

然而,如未根本性、系統性地改善友善職場環境,並完善究責機制,恐怕無法避免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於司法系統中發生。在社會風起雲湧關心性騷擾事件的此刻,不僅有懲戒法院傳出案件,士林地院、台南地院亦有之。司法系統連內部都無法以身作則,如何讓人信任具有保護脆弱處境被害人的功能?

對此,本會亦呼籲司法院應開啟全面性、系統性地盤點司法院性騷擾及性平機制的落實情況,並儘速向大眾公開說明:未來司法院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標準作業流程為何?具體補救措施為何?對加害人的行政調查程序及懲處標準為何?以防止類似案件重複發生!

 

參、立法院應於7月的臨時會一併修正《法官法》,加強對司法首長及法官的職務監督,預防性騷擾及其他不當行為:

針對司法首長濫用其職場權力與資源優勢而有性騷擾行為,除事後究責的性平及懲戒機制外,《法官法》目前對於司法首長應具備的素養、遴任程序、考核與解任,規範密度實屬過低。

本會在2020年爆發石木欽重大風紀案件後,便提出《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如附件),明定擔任院長、檢察長應具備、足堪全體法官、檢察官表率的標準;且增訂院長、檢察長「不適任」時,司法院及法務部得加以撤換的規定,尤其列舉「不適任」的標準包含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不適任院長的情事。鑒於石木欽、李伯道等事件的慘痛經歷,司法院應正視此一問題。

同時,除加強對司法首長的監督外,上述草案也強化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從近期士林地院審判長涉性騷事件,到今年年初台南地院的霸凌騷擾事件,都可看出加強司法首長職務監督責任的必要性。遺憾的是,上述修法建議皆未獲司法院採納。

從上述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司法系統中的性騷擾問題,已不能被視作單一個案。司法院應引以為戒,立即從制度面著手改革。為加強司法內部的自律,並預防重大司法風紀、性平事件的發生,本會呼籲立法院於7月臨時會修正「性平三法」時,應同時修正《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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