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水泥儲料槽重大工安 高雄市要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5台北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會議於111年11月15日針對東南水泥舊廠區儲料槽拆除工程,因施工不慎致儲料槽傾倒壓毀高壓電纜,影響臺鐵與高鐵之運行,旅客行程受到延誤,造成民怨一案,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王麗珍之調查報告,針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勘驗及及勞工局勞安檢查疏漏等情,將函請高雄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指出,高雄市轄內年度拆除案件約10至20案,該府工務局曾於110年10月29日公告「本市一定規模之建築物辦理拆除工程前,應將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審議」。本案拆除施工計畫書亦於事前送工務局審查,經該府於110年11月17日核發拆除許可,以「分段式工法」辦理拆除工程;但關鍵在於廠商沒有按核定工法施工,顯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形同虛設,審議結果並無「列管、監督」作用。況且東南水泥發生事故「不是第一次」,施工廠商炯德營造110年11月30日才因施工拆除噴霧塔時,致怪手遭倒塌的噴霧塔掩埋,一名翁姓工人不治。事隔4個月,該公司未記取任何教訓,竟然再度發生類似的意外,顯見其工安意識低落。類此高風險事業單位、廠商及工地,高雄市政府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規定,參照「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及監督檢查頻率表」列管中、高風險營造工地,並依該府工務局提供拆除工程資料,篩選建築物高度較高、規模較大等拆除工地,列為高風險工地優先實施監督檢查外,允宜研議對工安意識低落且重複發生重大工安事故之私人拆除工程,專案列管巡檢之具體有效方案。


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建築法、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均尚無拆除工程申報開工及勘驗等相關規定,該府雖已亡羊補牢,於111年4月26日訂定「高雄市政府強化鄰接交通要衝之建築工程及營繕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惟其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定之行政規則,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抽象規定,有關向行為人究責、求償及移送法辦部分,仍須回歸各該相關法令為之,無助於施工勘驗及監督。要知施工品質之確保,係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監造人之監造及建築主管機關之施工勘驗等三道防線共同組成,此三道防線各有其功能,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且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的在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設計施工品質,加速審查(核)效率,而非旨在減輕或免除建築主管機關之責任。高雄市政府一味以建築法認定拆除工程之監造人,應負監督拆除工程責任,而非由公部門人員代為履行監督;且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之審議結果,僅屬諮詢建議性質,拆除行為之工法選擇、施作及監造,仍應回歸由拆除申請人、承造人與監造人負起相關責任等為由,漠視本身應負之責,而不思加強施工勘驗及列管監督力度,則日後類此不依核定施工計畫施作而危及公共安全之私人拆除工程,不無再度發生之可能,高雄市政府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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