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妻遭彈劾 周靜妮辭法官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4台北報導】
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決定書 111 年劾字第 13 號彈劾案
提 案 委 員 葉大華、王美玉 被 付 彈劾人 周靜妮: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已於 111 年 6 月 30 日辭職
案 由 被付彈劾人於 104 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 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 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 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 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
又於 110 年 3 月 19 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 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 ,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 亦於 111 年 2 月 16 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 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 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7 條 之規定。被付彈劾人除上述違失外,其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 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 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 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以上各節, 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1 條、第 15 條、法官法第 18 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 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 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決 定 一、周靜妮,彈劾成立。 二、投票表決結果: 周靜妮:成立 拾參 票,不成立 零 票。 三、依監察法第 14 條規定急速救濟之處理:無。 四、依監察法第 15 條規定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法院 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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