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官監督失靈 司法院要檢討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10台北報  


    監察院調查靜妮法官104年間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時,因未依被告要求即時訊問,逕由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以允諾交保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於今(10)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及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並就其所為之相關爭議行為,促請司法院應檢討研處。

 

    監委表示,有關周法官於104年間所涉及之違失行為,日前已通過彈劾然針對其104年陸續開始出現無故延宕羈押案件審理及辦案瑕疵等狀況,皆無人察覺,更未對其進行職務監督,致其日漸廢弛職務可知該職務監督機制已然失靈,未能發揮預警功效。然依法官法第19條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各級法院院長,對於法官發生不當言行或有違法或廢弛行使職權時,即應善盡其職務監督之責,以亡羊補牢,避免法官因失去其職務分際及自律能力最終遭受懲戒。

 

    調查委員亦表示,經調查周法官違失情形,明確有情緒難以適切辦理案件,甚至未依法行使職權損害司法威信之情形司法院應引以為鑑,除重視法官品格與法律素質之培育外,應就法官身心狀況建立關懷輔導機制,雖然目前司法院已建立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方案」,允應評估相關方案之實施成效此外各級法院院長也應善盡職務監督之責,對於身心狀況難任法官之同仁,允宜建立配套機制合理調整其職務,減少法官不適任之狀況以維護司法同仁辦公環境及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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