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10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周靜妮法官於104年間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時,因未依被告要求即時訊問,逕由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以允諾交保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於今(10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及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並就其所為之相關爭議行為,促請司法院應檢討研處。
監委表示,有關周法官於104年間所涉及之違失行為,日前已通過彈劾。然針對其於104年陸續開始出現無故延宕羈押案件審理及辦案瑕疵等狀況,皆無人察覺,更未對其進行職務監督,致其日漸廢弛職務,可知該職務監督機制已然失靈,未能發揮預警功效。然依法官法第19條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各級法院院長,對於法官發生不當言行或有違法或廢弛行使職權時,即應善盡其職務監督之責,以亡羊補牢,避免法官因失去其職務分際及自律能力,最終遭受懲戒。
調查委員亦表示,經調查周法官違失情形,明確有情緒難以適切辦理案件,甚至未依法行使職權損害司法威信之情形。司法院應引以為鑑,除重視法官品格與法律素質之培育外,應就法官身心狀況建立關懷輔導機制,雖然目前司法院已建立「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方案」,允應評估相關方案之實施成效。此外各級法院院長也應善盡職務監督之責,對於身心狀況難任法官之同仁,允宜建立配套機制合理調整其職務,減少法官不適任之狀況,以維護司法同仁辦公環境及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