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16台北報導】
針對「桃園市某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江姓教師性騷擾多名學生」案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讓此私中進用未具輔導專業江姓教師,案發後又放任學校違法要求被害學生家長填寫「不調查同意書」、未落實執行性平會決議,且提供錯誤指導資訊,致學校中止對受害學生之調查程序,侵害學生權益等情事通過糾正。調查報告並針對「改善被害兒少安全的求助環境」、「落實私立學校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及合理輔導人力」、「研議外部申訴管道」、「鼓勵揭弊機制」及「加強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列管」等事項,促請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桃園市某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下稱私中)之江姓數學教師(下稱江師)未具輔導教師資格,卻違法兼任輔導老師多年。他於104年8月某日,藉輔導甲生名義,對甲生有擁抱、親吻、觸碰胸部等性騷擾之行為。甲生並表示,曾將上情告訴該校3名教師,惟3名老師皆以不知道、甲生沒說過或是不復記憶,否認知情不報,致案件未獲處理。本案遲至江師於107年7月31日辦理退休,甲生轉學離校後始說出本案,並於107年8月9日提出申訴,經清查後發現江師對多名學生有性騷擾之違失行為。甲生後提起告訴,經桃園地院認定江師性騷擾屬實,判處有期徒刑捌月,並經桃園地院民事判決私中應負連帶損害賠償40萬元責任在案。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政府及相關單位於相關政策或措施會影響到兒童權益時,在決策過程就要將兒童的意見納入其中,特別在涉及司法及行政程序中,依國家法律程序規定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此即表意權。此外依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教師對學生之校園性平事件屬公益範圍,倘被害人等無意願申請調查,學校仍得擔任檢舉人,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並應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結果,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
然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調查發現,本案被害女學生甲生透過INSTAGRAM(下稱IG)私下聯繫發現,行為人江姓教師曾對12名學生疑有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然此私中卻違法要求12名被害學生家長填寫「不調查同意書」,致學校事後清查只有5名受害學生,並僅對其中2位進行完整調查,其他多位受害學生未依法完整調查處理,此私校之處置明顯不符兒童權利公約尊重兒少表意權及性平法、防制準則相關程序之規定。
調查報告也指出,甲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通過調查報告,建議學校應對甲生心理輔導、江師應對甲生道歉,以及學校應加強對學生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等,惟該校從未落實執行性平會之建議事項,也未依家長期待應優先提供被害學生輔導資源。
監委表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未查此私中國中部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由該府權管,歷年來疏於督導該校。本案江師於99年8月即應聘為該校數學科專任教師,依學生輔導法規定,輔導教師應具專業資格,惟此私中知悉其未具輔導教師資格,卻讓江師違法兼任輔導教師多年無任何處置,致陷學生於被害風險中。直至本案事發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加以清查後始知上情,核有疏失。另本案教育局除未督促該校確實執行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事項,針對處理其他女學生被害案件過程,竟提供錯誤指導資訊,未要求學校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致該校中止對受害學生之調查程序,明顯未善盡督導之責。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指明,無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教育人員,於知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皆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規定進行責任通報。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本案仍發生兒少被害時,囿於師生權勢關係、家長的態度及求助的管道不安全友善等諸多因素,不敢求助而選擇隱忍之情事,顯見提供兒少安全求助管道仍應加強改善。為落實教育人員責任通報,教育部允宜研議外部申訴管道、鼓勵揭弊機制等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
調查報告亦指出,教育部依據「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檢核私中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聘用情形,於歷次查核時未察覺江師未具輔導教師專業資格,顯見教育部對私中師資聘用及督導管理猶待落實及檢討改進。另據現行私立完全中學之專任輔導教師,其員額編制亦應符合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惟現行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計算係以班級數,未考量學生人數,致私中於輔導人力配置雖符合法令規定,但國中部學生輔導業務過於繁重,凸顯私立完全中學輔導人力不足的困境,另據教育部統計,107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公立學校平均每校通報件數計1.89件、2.32件、3.02件;私立學校為1.39件、1.84件及1.87件,私立學校平均每校性平案件通報數明顯低於公立學校。教育部允應督同地方政府研謀改善。
此外本案事發於104年8、9月期間,卻於110年3月始登錄江師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自事件發生至不適任教師列管期間已逾6年,明顯列管不力,均請教育部研謀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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