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監察院國家人權會」之定位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31台北報導】 監察 院深知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之歷程艱辛, 負有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建立普世人權價值, 與國際人權接軌等職責,未來將持續各方面之努力, 並與立法機關溝通,爭取各界最大支持。 監察院指出: 一、 「監察院國家人權會」符合廣義機關,具獨立性, 向為本院主張,迄今未曾經變更,並無矮化之虞 本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定有組織法並明定員額及專屬職權, 且組織法明定其設置之目的在於保障及促進人權, 已屬從事公共事務範疇。復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 符合廣義行政機關概念及巴黎原則獨立性之要求。 目前設置於監察院,並無礙於其獨立性, 本院院長在公私場合已多次宣示;秘書長於立法院預算審查時, 亦多次向立法委員強調其獨立性,此一立場迄今並無改變。 二、 為回應暨尊重各方建議及指教,「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於本 (12) 月 21 日係經國家人權委員會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 決議撤回。惟尚待院會討論,俟決議通過撤回後, 將函請立法院撤回該草案,以重新檢視法案內容的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