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志工遭性侵求助無門,「雇主林奕華責任誰來管?」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3台北報導】

范雲委員、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與性侵害受害人A小姐10/13一同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林奕華應負之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責任,卻求助無門、處處碰壁,是源自於民眾、雇主及主管機關對於性別暴力防治法制的不熟悉。共同呼籲政府各部門應強化權管責任的認知及落實,落實網絡人員專業素養與敏感度,避免再次發生被害人申訴無門以及整個預防補救措施形同虛設的情形。

立委范雲指出,20194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10個月。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20/10/310.html

被害人A小姐表示,性侵害事發之後遭受各種身心二度傷害。包含向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辦公室求助未得到回應,反遭個資外洩;林奕華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而後,A小姐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除此之外,A小姐還遭受不明人士電話騷擾及實體攻擊。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由於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尤其事件剛發生時,被害人外在與內在世界瓦解,憤怒、恐懼、羞愧、內疚、自責、不信任、害怕等許多負面情緒湧出,第一時間很需要他人的支持與求助;被害人當時期待自己為其擔任志工助選的立委可以伸出援手,沒想到無法獲得任何協助。因為民意代表及其團隊會招募、運用許多志工,更需要加強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法治觀念,接受相關防治教育訓練。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則說明,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中明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雖為性侵害案件,但依據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7,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這個立法緣由是在要求行為人的雇主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能善盡防治義務,在知悉相關事件發生後,必須主動調查,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同時也確保該場所的人員不會繼續受到性暴力的危害。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呼籲主管機關應審慎檢討。

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則從體制面提出建議,根據2019年衛福部統計,性侵害案件中有高達8成以上的相對人是被害人熟識之人,高比例的熟人性侵害顯見,大部分加害人本是被害人熟識之人,甚至可能共享同一生活圈。在等待偵查與審理期間,被害人除身心煎熬外,更可能因為害怕遇到加害人、遭威脅報復、甚至再次受害,而承受極大壓力。更何況,性侵害案件平均偵查與審理的時間冗長,被害人在等待過程承受的壓力更是難以估計。因此,呼籲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加強偵查期間被害人保護機制,落實網絡人員專業素養與敏感度,以及建置性侵害案件司法專庭。

范雲指出,根據衛福部統計,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的性騷擾事件數量持續增加,但其中第7條雇主或場所主人未盡防治應盡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不只民眾對於對性騷擾防治法仍不熟悉,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應有的性騷擾防治責任也無認知,更完全忽略性侵害犯罪同時也準用本條。

范雲表示,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後續將會要求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連帶處理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自己也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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