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聯合記者會「反跟蹤騷擾,我們期待法案能更好!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8,4,30 】 危害他人身心的跟蹤騷擾行為,為我國社會長期存在的嚴重問題。許多被害人礙於我國現行法規之缺漏求助無門,往往只能隱忍加害人持續的跟騷行為,獨自承受身心創痛。由於被害人數量上以女性為多,所以跟騷行為不是單純的犯罪問題,而是一個嚴峻的性別暴力議題。而面對民間團體的期待與社會輿論壓力,行政院日( 19 )前終於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並將於今( 30 )日排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然而,經過民間團體的檢視,院版草案仍存在諸多顯著缺失,故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特於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針對院版草案提出批評與建議,期待本法能透過更多元且充分地討論,建構更完善之機制。 觀察國際間立法趨勢,美國早已於 1993 年即制訂《反跟蹤法模範法典》( 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 ),隨後,諸如澳洲、英國、日本、德國等先進國家,亦紛紛制定相關法規以因應此一日益嚴峻的問題。但反觀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制度,僅有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係具伴侶、配偶、同居、四等親內家屬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關係,方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然若雙方非屬前述關係,則只能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加害人處以三千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其遏制行為人跟騷行為之效力明顯不足。 是以,近來多位立法委員及行政院均針對現行法規之疏漏而提出相關反跟騷/糾纏法草案,我們對此支持與歡迎,然而經過審慎地逐條檢視,卻發現行政院版草案實有諸多矛盾與缺漏,故特此召開記者會,針對院版草案之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認為,院版草案的立法定義設計不良、糾纏騷擾行為範圍過於限縮,跟蹤騷擾行為是否成立,取決行為人是否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雖行政院說明是擔心範圍過廣,因此限定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以排除討債、媒體跟追等樣態。但行為人需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這三種主觀動機,構成要件過於抽象,使被害人與受理調查的警方都不易舉證,妨礙警察立即針對跟騷行為作出反應,保護被害人安全;此外,有鑑於 跟蹤騷擾形式多元,院版草案卻僅羅列七款行為構成要件,且無概括條款。其所羅列多數款項行為過度限縮樣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