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心告三法官敗訴
【裁判字號】 99,訴,4803 【裁判日期】 100011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803號 原 告 王美心 被 告 劉勝吉 連正義 鄭威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之規定,可知法 院為判決時,應本於當事人聲明,其未經當事人聲明者,法 院不得判決。且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中以言詞為之,若僅載 於書狀而未以言詞提出者,不得以之為判決之基礎。被告等 人乃資深法官,原告於被告等人審理期間,請求被告等人調 閱卷宗查明真相及堪驗民國97年12月23日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偵續805號開庭之錄影錄音,而被告等人故意不 調查,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缺乏社會一般人之基本智 識,導致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原告誤繕為98年度上字第758號)之錯誤,妨害 原告回覆名譽權,等同幫助另案被告繼續侵害原告名譽,且 該系爭判決於司法網站上永久留存誹謗原告名譽,並進一步 影響原告其他回覆名譽權之訴訟。原告於國際先進國家有既 定學術知名度,不論被告等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被告等人 均應為其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原告乃向被告等人求償精 神慰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又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 字第656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書可知,原告請求判命被告 等人在報紙、雜誌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判決主文,誠為回 復原告名譽所必要,而未涉及被告自我羞辱等人性尊嚴之情 事,應屬正當。爰本於民法第18條、185條、186條、195條 等侵權行為損害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二)被告應共同在中國時報、自 由時報、聯合報全國單版全十(不指定版面)、蘋果日報全 國A疊1/4版及壹週刊目錄頁1/2等五家報紙雜誌,對原告刊 登道歉啟事及本件判決主文壹日。(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