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公務員,關係人交易或補助,應遵循利衝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12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利衝法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依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構)進行補助或交易行為,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方可為之。例如:補助案須在機關(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採購案必須是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方得為之。在符合例外規定下,仍應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上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方屬適法。
監察院近年調查實務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法補助的案例。不少關係人未注意到已受利衝法規範,縱知有該法之規範,諸多關係人誤以為「只要揭露身分就不會違法」,忽略了利衝法第14條「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核心規範。監察院為了提升法令認知,自該法修法迄今持續辦理法令宣導說明會,並製作【五分鐘 懂利衝】動畫,協助關係人了解合法申請補助的條件。111年間主動邀集全國22縣市政府秘書長舉行座談會,研商如何減少地方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法情事,多數縣市已配合建立補助資訊公告機制及提醒揭露身分關係機制。另考量地方民意代表兼任民間團體理(監)事、負責人之情況普遍,監察院112年初赴22個縣市議會,向議員宣導利衝法第14條規範,協助地方民代瞭解補助、交易相關限制。上述措施,皆非以裁罰為目的,而係以輔導為出發點,期能協助關係人正確遵循法令,避免受罰。
114年初監察院依審計部抽查資料發現,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局處對於補助資訊公告機制之建立尚有未逮,且部分縣議員之關係人(含協會、基金會、體育會、宮廟等)申請補助疑有違反利衝法之情事,遂於114年9月上旬派員赴金門縣調查,實地了解此等關係人於112、113年間之補助及交易案件是否違反利衝法。同時,為提升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對於利衝法第14條規定之認知,114年9月4日假金門縣金城國中表演廳舉辦專題宣導,相關局處首長、主管踴躍參與,交流熱絡,並有議員之關係人到場聆聽。由媒體報導民間團體於9月8日主動請求縣政府註銷補助案,可見監察院持續宣導及深入調查利衝法有關案件已發揮實質效果,促使金門縣政府與金門縣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更加重視法令,預期未來可有效降低違法情事發生。
監察院再次重申,違反利衝法之補助行為的認定基準時點,係以補助機關核定同意時為準,不論嗣後機關是否核撥補助經費,及受補助人何時檢據核銷,均不影響違法行為之認定(法務部109年3月20日法廉字第10905002080號函釋參照),同時再次呼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承攬採購案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法定例外允許規定,如符合例外規定,則須確實揭露身分關係,以免違反利衝法而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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