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金山小編國賠成立 機關應重職安衛環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10/2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新北市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過勞猝死案,促使法院認定金山區公所負有國家賠償責任,為首件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成立國家賠償之案例。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盼藉此案,提醒各機關重視約聘僱人員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衛生,打造公部門尊嚴勞動環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就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下稱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因過勞猝死,其雙親提出之國家賠償訴訟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112年8月30日),一審判決金山區公所應判賠雙親373萬元,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日前(9/27)金山區公所已決議不再上訴,本案國賠案成立,為我國首件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成立國家賠償之案例,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盼藉此案提醒各機關重視約聘僱人員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衛生,共同打造公部門尊嚴勞動環境。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指出,109年8月4日晚間,年僅29歲的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猝死家中。經3位調查委員調查發現,陳員三年受僱期間歷經四次調動五次職務轉換,遭公所主管濫用淪為血汗小編,使其長期處於超時工作、權小責大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又因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陳員終致因公過勞猝死,監察院於110年8月通過對金山區公所之糾正案(110社政0002),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三位監察委員表示,上述判決引用糾正案文所指,陳員於108年1月至109年7月均名列金山區公所加班時數最高之人員,亦時常出差參與區長之公務行程,Facebook粉絲專頁按贊數在2萬餘人之金山區,為各區排名第1名,顯示陳員長期處於高工時、高壓且業務過重之狀態,認定其係因加班時數過長而導致死亡結果,且金山區公所所屬公務員疏未注意陳員長期工作負荷異常情形,可能產生對其生命之危害,並怠於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因而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三位監察委員強調,本案為首件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成立國家賠償之案例,對於公部門之約僱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極具指標意義。本件判決肯認監察權行使對於公部門約僱人員勞動權益之保障,且經持續追蹤改善後,新北市政府已懲處金山區公所時任兩名區長,並要求所屬單位完善職業安全防護作為,對於未採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或僅執行部分措施而有不足之單位,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此外,公務員服務法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就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重大核心事項訂定框架性規範,並就特殊情況之延長辦公時數上限,須輪班輪休公務員之相關勤休規範,授權由各權責機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另訂規範。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12月12日,已於「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系統,新增「每人每月加班時數統計」、「每月加班時數區間統計」及「每月加班時數補償運用情形」3項統計及報表產製等功能,協助機關注意同仁工時異常情形。監察院將持續依法監督政府作為,行使監察職權並守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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