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性騷擾反被告誹謗,一審判無罪范雲聲明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22台北報導】
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宣布判決,陳雪生告范雲誹謗敗訴,立委范雲聲明稿如下,提供各位參考!
【陳雪生告范雲誹謗敗訴 范雲:陳雪生請停止濫訴,負起責任道歉很難嗎?】
今天下午法院針對陳雪生告我誹謗,宣判我無罪。
性騷擾加害人隨意提出「誹謗罪告訴」,是對被害人最大的二次傷害,也徒增司法成本。
這次性騷擾案,陳雪生委員沒有任何一次跟我道歉過,只是不斷找不同的人要說服我撤告。在此同時,陳雪生更對我提起誹謗罪告訴,讓我在性騷擾事件中,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我國刑事程序中,開庭時被告一定要親自出庭,所以因為陳雪生委員隨意對我提告誹謗罪,我在這一年中,必須被迫頻繁進出刑事庭好幾次。但他卻不需要(因為自訴人不用出庭)。
今天謝謝法官還我清白,我根本沒有對陳雪生委員有任何誹謗。我也要敬告所有性別暴力加害者,勇於承擔,不要再利用濫訴誹謗來轉移自己犯的錯。
#漫長一年半性騷擾案行政民事刑事全勝
從去年7月14日發生陳雪生性騷擾我的事件到今天,正好一年半,我實際走過了跟對抗性騷擾有關的「行政申訴」、「民事求償」以及被加害人反告「刑事誹謗罪」的三個程序,總算都有結果。
行政申訴-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定「性騷擾成立」。
民事求償-法院裁定陳雪生委員需賠償8萬元。
刑事誹謗-法院宣判我無罪。
我感謝法庭、也感謝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決定。
#每個人都需要學習尊重別人的身體界線
#行為人應該為自己的無知和缺乏性別平等認錯
經歷過漫長的一年半過程,我第一個想說的事是,每個人都需要去學習尊重別人的身體界線,這是我們對性別平等、對防治性騷擾,都應該要有的認知。
再來,我想說的是,了解到自己的無知,道歉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不願意瞭解性騷擾的定義;或者是,了解了性騷擾的定義之後,還利用自己龐大的資源,加碼對受害者提出誹謗這一類的告訴,還進行行政訴願。這樣才是真正的可恥。
原本的這個爭議其實只要陳雪生委員一句道歉就可以解決。非常遺憾的是,他在我抗議之後,不但沒有道歉,且還加碼言語二度羞辱我、甚至在法庭三度羞辱被害人,我想這是最不應該的。
#性騷擾法制和協助機制可以更好
#將以親身經驗持續推動改革
對我來講,如果連我這樣一個立法委員,非常了解性騷擾相關的法律制度,又是一個婦女運動的長期工作者,我都不能夠為自己受到的屈辱、訴求正義的話,那我們如何鼓勵其他更弱勢、沒有資源、無法出聲的更多的受害者,出來為自己主張、要求公義呢?
也是因為這樣的緣故,我走向法律訴訟、也走向行政申訴。也因為我最後做了這樣的決定,我感受到了所有的受害者在情感上、在精神上所面臨到的許多的羞辱,還有法律訴訟過程中的漫長,以及整個申訴及法律體制的不友善。(文末詳述)
首先,因為政治這個場域就如同台灣很多非典型的僱傭關係一樣,它沒有清楚的雇主跟雇員,也因為這樣我們無法透過勞動體系得到申訴的機會,必須走向警察體系。
可是面臨到的是,警察體系的決定其實缺乏性別平等意識。
當我走向司法體系的時候,我們也感受到司法訴訟的漫長,而且它相對地需要更多的資源。
所以未來如何能夠在制度的改革上、在修法上,讓所有的被害人站出來之後環境都能更友善、司法決定能夠更快速,最重要的是,所有握有權力的人都應該更有性別平等意識,這是我努力的目標。
#跨界反性騷
#WeAreOne
最後我想說的是,不論是政治界、藝文界、體育界、或是所有的職場,如果我們繼續容忍性騷擾、這樣的性別暴力,其實就是對所有職場的弱勢者不公平。我們需要創造讓所有的人,不分性別,都能夠友善工作的環境。
所以從國會的 #MeToo 事件跟我個人的遭遇,我希望能夠呼籲所有的人,在自己的領域中,都要一起大聲地向性騷擾跟性別暴力說「不」。
我們也應該鼓勵所有的受害者,勇敢地為自己尋求公義,希望能夠讓台灣成為,不分性別,都能夠尊嚴生活、工作的平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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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整個過程中,親身體會到的各個機制的運作流程,以及在制度面還可以改善的部分。我跟大家承諾,這些經驗都會納入我接下來繼續推動反性騷擾運動的基礎。請大家花一點時間瞭解以下三個面向。
一、民意代表和助理遇到職場性騷擾時的三不管問題
(一)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雖然這次我跟陳雪生委員的性騷擾事件是在立法院議場內、工作時間內所發生的,但仍無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向立法院申訴。最後僅能透過最常用來處理「互不認識雙方」的性騷擾案件的「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行政申訴。
(二)立法院雖然設有「紀律委員會」,但也因為「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立委未理性問政之行為並未包含性騷擾,所以並不適用懲戒案件。
我也是因為發生這次事件後研究申訴管道,才發現原來目前的性騷擾法制,對於民意代表及其助理的性騷擾申訴,彷彿「三不管地帶」,是一個漏洞。
我在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中已針對此狀況提案,日前立法院性平會在游院長的裁示下,已請法學背景的委員組成研議小組,針對立委問政時涉及性騷擾行為之相關法規進行研議。我會持續追蹤進度。
二、警察局第一線調查性騷擾事件缺乏正確概念與性別敏感度
第一個行政申訴調查是由警察局做的,但竟做出「性騷擾事件無法認定」的決定。理由是「肢體性騷擾」沒有錄影畫面,所以無法證明性騷擾;然後也不願認定「言語性騷擾」。
但一般肢體性騷擾案件怎麼可能輕易就有錄影畫面?錄影畫面從來都不是性騷擾案件成立的必要條件,警察局顯然對性騷擾調查需要有的基本知能和程序並不熟悉。
陳雪生委員當場就以「用肚子頂不會懷孕,不是性騷擾」等話語回覆,在脈絡下已經是明顯的言語性騷擾,過去性騷擾行政申訴也都有判定言語性騷擾成立的案件。但這次主責調查的警察局只將性騷擾範圍限定在肢體,顯示出缺乏對言語性騷擾的認知。
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遇到這些警察局性騷擾調查問題的當事人,我可以想像,其他複雜案件被害人面對更長的調查時間以及缺乏性平意識的調查過程,會是多麼挫折與二次傷害,難怪很多被害人不願提起性騷擾的申訴。
我也願意相信,第一線調查的警察局不會是故意為之,最有可能的是確實對性騷擾法制及概念沒有真的融會貫通。
因此後續我會努力監督,並且再一次推動強化警政體系的性平意識以及對性騷擾案件的積極處理態度。
三、衛生福利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涉業務廣泛,非性騷擾專業卻必須審議地方政府專業性騷擾委員會之申訴決定。
我向臺北市政府再申訴的性騷擾案件,在今年2月即經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定「性騷擾成立」。但因為陳雪生委員提起訴願,本案就送到衛生福利部的訴願委員會審議。
沒想到訴願委員會竟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的決定。原因主要是:臺北市性騷擾委員會有7名女性委員跟范雲關係良好,未有迴避。
但陳雪生委員訴願時,並沒有說明白到底是哪7名女性跟我關係良好?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我完全一頭霧水。我長期推動婦女運動,跟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專業委員可能有認識非常正常;也不能因為有委員是「女性」,就說是跟我關係良好。
我查閱委員名單,只有1名委員過去曾與我在婦女團體中短暫重疊共事一年,且我已離卸任該婦女團體所有職務至今長達6年;不知陳雪生委員所指是否為這位?就算是,其他6位又是指誰?我到現在還不知道。
就因為這個理由,衛福部訴願會要臺北市政府重為處分,又再拖了10個月,到上星期,臺北市政府又再次確認「性騷擾成立」。
這個過程中,顯示的是衛福部的訴願委員會對於性騷擾申訴的特性可能也並不熟悉。但我認為,這也並非訴願委員所願,因為衛福部業務非常廣泛,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都是,所有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的訴願都會送至衛福部訴願委員會審議,不可能所有業務都專精。但我後續會持續努力,希望能協助訴願委員對於性騷擾防治調查及性平意識專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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