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逾期移送,台大教授無罪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9台北報導】
警察機關辦理散佈謠言案逾裁罰時效仍送審、 未依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過濾、異地傳訊違反管轄規定等違失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要警政署檢討改進
有關「桃園市調處發函要南港分局調查, 臺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涉及散佈謠言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 3條等規定案件,調查程序疑涉有違失等情」案,監察院於今(9)日通過仉桂 美、劉德勳、包宗和提出之調查報告。
3位監委強調,蘇教授案經警察機關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時, 距蘇教授貼文已逾法定之2個月裁處時效,仍逕行移送; 在其他涉散布謠言案件中, 發現警察機關未依多數法院裁定不罰建構之審查原則發揮過濾功能, 導致108年移送案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多達72%; 又異地傳訊民眾亦違反社維法第33條明定以行為人住居所之警察機 關管轄原則,此三部分請警政署檢討改進並通令所轄遵辦。 另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判見解不一問題, 請司法院研議如何使見解趨於一致,又請內政部針對社維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要件加以檢討。
3位監委指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 警察機關處理散佈謠言案件時應遵守裁處時效2個月
按社維法第31條規定,原則上自違反該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逾2個 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臺灣大學蘇教授於107年11月16日在其臉書網路平台之個人粉 絲團公開貼文發表言論及影片,南港分局於108年12月20日詢 問蘇教授,距其貼文行為時間已逾2個月裁處時效, 依上開規定不得移送法院,卻仍於詢問完後移送士林地院審理, 警政署函復本院明確表示其裁處時效之計算於「行為完成時」 即行起算。警政署應將該法律見解通令所轄, 各級警察機關在處理散佈謠言案件時應遵守裁處時效, 如已逾越時效者,不得再移送法院。
二、 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 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 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
士林地院審理蘇教授所涉散佈謠言一案裁定「不罰」, 該裁定確立審查原則包括(一)如「有所本」即非謠言;(二)政府 政策攸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三)個人意見表達與合理評論自屬言 論自由;(四)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討論、 爭議亦難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上開審查原則各地院裁定亦多有援用為不罰之理由。 警察機關針對涉散佈謠言案件,106年間移送之件數為12件, 法院裁定不罰者8件(不罰率達66.7%);107年移送之件數 為21件,法院裁定不罰者10件(不罰率達47.6%);108 年移送之件數為151件,案件量為前兩年數倍之多, 法院裁定不罰者109件(不罰率達72.2%), 警政署應督促各級警察機關在查處散佈謠言案件時, 確依上開原則檢視,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要件不符者不應任意移送法院, 以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1條享有之言論自由及造成寒蟬效應。
三、 警察機關調查社維法案件應遵守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
108年間媒體報導有多起民眾面臨警察機關異地傳訊之情事, 警政署函復表示調查過程中若查得民眾住於他轄, 得移請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後續查處。另該署104年7月22日即已 通令,如受理非本轄案件,應即依規定移送管轄警察機關依法查處。 為避免類似異地傳訊情事頻傳,警政署應落實督導所轄依社維法第3 3條規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辦理,避免民眾奔波勞苦。
四、 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案件裁判歧異情形, 請司法院研議如何統一法律見解,及內政部允宜進行修法檢討
就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案件內容相同或相似者, 因分由不同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卻產生裁定結果相反之情事, 雖法官獨立審判,實務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 將導致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何種行為會該當該款規定,有違「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宜請司法院研議是類簡易案件裁定確定見解歧異情形發生時, 將透過何種管道使各地方法院見解趨於一致, 以維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另請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 要件進行檢討,以因應現代網路訊息傳遞迅速所衍生問題, 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護兩者間之平衡兼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