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援助港人應先評估可行性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29台北報導】
全金聯:政府援助港人 應先評估國家安全、本國勞工權益及政策目標可行性
7月25日《聯合報》報導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六家上市公股金融事業將提出香港人才招募專案」為臺灣政府援助港人方案之一,財政部也已多次邀集公股銀行開會,預計招募150人。此案箭在弦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強調,本案除上述媒體報導提出之各項問題外,我國自2018年2月8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相關規定(§20),且雇主依該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除應依申請工作類別檢附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案應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關文件(見新聞稿第3頁)[1]。為免增生無謂問題,全金聯提出三點意見,建議政府詳細評估:
一、依金管會公告之特殊專長領域認定,強調傑出或跨國人才,卻未要求其曾經或任職之金融機構,必須為國際大型金融機構。
若謂曾經或任職之金融機構,不一定為花旗、UBS、匯豐、渣打、法國巴黎、三菱日聯銀行等國際大型金融機構,莫非任職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香港分行等非國際大型金融機構,亦認符合特殊專長?如何避免有特定背景的香港人士假工作之名,實際滲透我國公股銀行內部且取得企業經營政策或機敏性的資金業務等資料,而徒增經營風險及國家安全疑慮?
二、依團體協約規定,未經工會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
全金聯指出,本國銀行現有36家,其中24家成立企業工會、15家簽訂團體協約,經查合庫、兆豐、一銀、華銀、彰銀、臺灣企銀等6家公股銀行皆有簽訂團體協約;以合庫、彰銀勞資雙方簽訂之團體協約為例,皆有訂定「甲方(雇主)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工會)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約款,試問:此方案會否產生排擠本國人工作權或者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之嫌?
報載財政部所擬此方案預計招募150人,約95%配置在銀行。又根據主管機關對於金融產業之規劃概況,以銀行業為例,相關職缺需求經盤點後,有國際聯貸及跨境融資業務專才、經營高淨值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人員、私人銀行業務行銷規劃人員、海外新南向市場業務拓展人員、新金融商品設計開發人員、數位發展、金融科技與資安專業人員、國際洗錢防制專業人員等。
全金聯質疑,公股銀行目前均有上開業務之人力需求嗎?即使確有此類需求,現有員工中難道無此相關專業人力?縱算現無相關專業人力,屆時又該如何招募進用?包括其職位薪酬、人數配置、績效考核及所得稅差額補貼等聘僱條件,又該如何訂定?再者,上述6家公股銀行皆有亞洲地區海外分行,上開業務之人力需求,一定得要在臺灣地區僱用非本國勞工嗎?公股銀行配合政策所僱用之香港人才,或可建議總行派駐其海外分行。
三、政策目標能否落實達成?
全金聯指出,政府欲大舉爭取香港籍金融人士來臺灣任職,並要公股銀行提供兩地所得稅差額制度、房屋津貼、搬遷津貼、返鄉機票等,惟上開公股銀行提供相關聘僱條件及福利措施,有無先做效益評估?其次,我國金融法規與香港大相逕庭,如何期待藉由香港人才之特殊進用管道,以提高這幾家公股銀行達成政策需求,以及使我國金融產業躍升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最後,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規定[2],「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二、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三、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全金聯再次重申,政府提出援助港人之行動規畫,相關主管機關應先詳細評估包括國家安全、本國勞工權益及政策目標可行性等事項,而非粗糙草率為之,日後增生無謂問題。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