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七月份績效

(本報訊)監察院98年7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3,003件,據以派查64案,通過糾正案23案、彈劾案5案、彈劾人數11人
98年8月4日
  監察院98年7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3,003件,據以派查64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23案,彈劾案5案,彈劾人數11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7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最多(1,010件),財經類次之(554件),總計7月份收受之3,003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3,118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492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627件,改以案計算為1,573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348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401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684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75案。
據以派查64案。
  總計7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294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9件略以:
據許俊秀、林國連君等陳訴︰為桃園縣經國國中校地(即桃園市同安段第100等地號土地),因超過徵收期限,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准由原地主買回,桃園縣政府未依法院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移轉,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謝明鳳君陳訴: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女何珮瑜告訴署立新竹醫院廖元忠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未經詳查事證率予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復遭駁回,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張碩文君等陳訴:雲林檢調偵辦張輝元被訴違反選罷法案件,調查人員沈明賢、林治世疑有不法取供、串證套供行為;雲林地檢署黃裕峰檢察官疑不當要求受訊者為特定內容之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陳光秀等,草率認定張碩文涉嫌買票賄賂,逕行宣告當選無效,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賀自強君陳訴: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相關規定課稅,逕將渠「自用住宅用地」改為「非自用住宅用地」,補徵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差額地價稅事件,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廖志峰君陳訴︰為渠原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因案遭免職,嗣法務部令該署追繳薪資,詎該署未審酌該案尚於行政訴訟程序,逕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為執行,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李傳智君陳訴︰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涉醫療疏失,致渠父感染肺炎及敗血症,以及故意拒絕收受病患,致渠父因延誤就醫而成為植物人等情乙案。
據黃春福君陳訴:為渠申請坐落南投縣仁愛鄉眉溪段265-3地號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登記,惟仁愛鄉公所不當以各項理由拖延,迄未依法核定,且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疑涉有不公等情乙案。
據鄭安琮君陳訴:為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97年社員改選作業涉有缺失,影響社員權益等情乙案。
據劉游素真君等陳訴︰為渠子劉秋源遭鄭閔棟等人毆打致死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未積極偵辦,僅起訴鄭閔棟一人,就共犯張永利、徐喬偉部分則率予不起訴處分;又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草率裁定准予鄭閔棟具保停止羈押,致鄭嫌棄保潛逃出境,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等陳訴:為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對於直接銷售藥品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藥品供應商進行藥價調查,並公告第6次藥價調整方案,嚴重影響生技製藥產業之經營發展與民眾用藥之權益,其適法性亦有疑義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情形如下:
監察院於98年7月3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周委員陽山、李委員炳南所提:「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協助陳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核其所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監察院於98年7月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余委員騰芳、李委員炳南、黃委員煌雄所提:「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上校身為國軍高級幹部涉嫌收受工程掮客行賄、性服務安排,並涉及傳遞軍中採購標案機密資訊,行為嚴重違法失職,有辱官箴並嚴重損傷國軍形象,爰依法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監察院於98年7月14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馬委員秀如、葉委員耀鵬所提:「交通部長林陵三兼任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董事長,明知航發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投資高鐵有違章程規定,且因時間急迫,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勢難合法,仍基於配合行政院指示之故意,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指示所屬配合執行,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事後為使法院准許航發會變更章程,復陳報法院不實事項,意圖妨礙司法正當行使,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監察院於98年7月21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行政院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處前一等新聞秘書郭冠英,任職該局期間,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且郭員於范蘭欽事件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又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多次勸導未見改善,影響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監察院於98年7月30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余委員騰芳、葛委員永光所提:「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該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張義敏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楊水源,於辦理招標採購工程涉及關說、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等不法情事,戕害政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信至鉅;又侯和雄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之理事長期間,另涉及業務侵占犯行,嚴重斲傷公務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7月10日,對林委員孟貴、趙委員榮耀所提:「僑務委員會前會計室主任尤其昌,於擔任僑務委員會會計室主任期間,兼任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職務(行政職務),並支領車馬費、績效獎金、福利金、午餐費及薪資差額等各項津貼,達新台幣一百一十萬零七百三十元,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被付懲戒人於移送該會審議前已喪失申辯能力,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規定,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對杜委員善良、王院長建煊所提:「國家安全會議前秘書長邱義仁逾越權限指示外交部部長黃志芳辦理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事宜,且逕指派中間人推動建交案,卻未嚴察其忠誠與品格,肇致鉅額公帑遭侵吞之弊案,復於發生弊案後仍曲意袒護,未有任何作為,錯失追款先機,實有重大違失;部長黃志芳辦理建交案,明知具有高度風險,仍順承上意聽命行事,未依法恪盡職責,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率將新台幣10億元建交款匯撥至中間人帳戶,後未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邱義仁、黃志芳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對錢林委員慧君、吳委員豐山所提:「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廖椿堅涉嫌違法函請海關放行貨櫃,並協助禁止出境之線民持不實護照出入境,戕害治安,違失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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