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金管日記(二)
※ 撰稿人:陳龍 Fax:02-2258.0938 mail:hanreporter@gmail.com http://hanreporter.blogsopot.com 數位網路報 ※ 不用記網址,請上Yahoo搜尋「數位網路報」天天看日記,歡迎來稿討論。 ※歷史上的今天:*1947年今天,由於一位販賣私煙的老婦人林江邁遭到緝查人員的毆打,民眾為了抗議這項暴行而在專賣局前抗議,進而引發一場暴亂,台北爆發二二八事件。 *1980年今天,高雄事件被告林義雄律師家中發生血案,其母親林游阿妹、雙胞胎之六歲女兒林亮均、林亭均遇害死亡;九歲大女兒林奐均重傷。總統蔣經國指示,立即保釋林義雄;懸賞五十萬元緝兇破案;保護所有涉及高雄事件被告家屬。(警總懸賞200萬元)。但此次事件被認為是國民黨自導自演的暗殺事件。 Art If art doesn't make us better, then what on earth is it for? 藝術 如果藝術不能使我們更美好,那麼它還有什麼用處? ※今週刊不實報導,金管會要求澄清 2/27今週刊479期30頁報導:「嚴懲內控弊端,金管會尺度惹爭議」乙文,金管會認為:部份內容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該文31頁內文標題報導:「鍘刀下有幸與不幸」、「公平性 裁量標準權模糊」及「不服氣 業者投鼠忌器」等內文,對本會處分富邦証券投資信託公司及彰銀之輕重及行政裁量公平性多所曲解,今週刊未詳查該二案分別為不同行業,處分適用之法令亦當然不同,今週刊記者未經查証相關法律,錯誤報導造成謬誤的類比,損及本會形象及政府威信。 按富邦証券投資信託公司運用經理之福泰平衡型基金及千禧龍等債券型基金,於2004,5至2005,10間買賣有價証券有從事基金間交易、投資分析報告與決定未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及債券管理部遵循主管有利用職務上所知悉消息先行買回基金等違規情事,依証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及第111條第4款規定,對於公司共處以360萬元之最高額罰鍰,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公司警告處分,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富邦投信停止總經理丁予嘉3個月、債管部副總顧素華1年、債管部經理朱愛華3個月、債管部遵循主管龔經雄半年業務之執行。 另對彰銀處分案,係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