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查曾銘宗張盛和等,移送監察院究責

有關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經行政院督導小組多次開會反覆釐清相關事實,再經小組委員中之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三位委員從相關部會之組織職掌、業管法規及事件發展情況,並參照首長任期之長短及作為進行討論後,已就整起事件查核結果及責任歸屬提交報告予行政院督導小組,並於今(7)日將本報告移送監察院追究相關首長責任。

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由今日所提出「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中,本案究責的基準日期係從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檢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發現有嚴重缺失之101年迄今,特別要檢視102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其所督管之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此亦係為個別首長責任輕重及有無之論究基礎。

該報告中就本案所涉期間之歷任首長責任指出,曾銘宗2年半的主委任期及張盛和4年的部長任期內為本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對於其嚴重失職之情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導致兆豐遭裁罰案三年內兩度發生,造成公股鉅額損失,故亦應負起重大責任。而陳裕璋則因任內雖有發生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經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改善後隨即卸任,其責任尚未可稱重大。

至於王儷玲、丁克華、許虞哲等三位首長,其在本案中任期皆僅約4個月,王儷玲任期因介於本事件即將爆發尚未爆發階段,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而丁克華與許虞哲則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丁克華已於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虞哲則因造成本事件惡化關鍵之公股代表人非由其核派且於其就任前即離任,事件爆發後亦已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

發言人徐國勇並轉述,查核報告總結中開宗明義即指出,中央機關政務首長係全國性政策的決定者與監督者,其政策決定是否正確、監督下屬是否周延,影響性係全面而長遠,政務官的施政表現必須體現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確保行政課責(executive accountability),結果必須獲取大眾信任(public trust),這些是民主國家運作的基本原則,故政務官責任之論究不以有明確違法為前提。

徐國勇表示,本查核報告已於今日函送監察院,後續除交由監察院依其職權進行責任調查及追究外,政院未來也將以兆豐之案例教育公務同仁於推動各項施政的過程中,能以更謹慎積極的態度,對所管業務可能因累積性缺失進而導致重大事件發生者,能預見於先、防患未然,以避免相同疏失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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