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鄉前鄉長秋賢明,核銷不實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0,11】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 擔任新竹縣五峰鄉第14屆、第15屆鄉長,於擔任鄉長期間, 指示與容任該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及浮報經費, 並將核銷之經費挪為他用, 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共同觸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監察院今(11)日以12比0的票數, 全票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培村、楊美鈴提案彈劾秋賢明,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
提案的委員指出,秋賢明濫用職權, 指示五峰鄉公所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及浮報公 款,將該不實核銷之經費,用以填補該公所辦理參訪活動時, 花費過鉅之酒錢、伴手禮……等費用;明知彭菊如將每件750元的 團體工作服,浮報為每件1,500元, 仍予以核章審認並不實核銷經費外,又因未詳酌憑證附件, 於彭菊如未檢附任何活動資料與簽到表佐據之情形下,即隨意核章, 使其得以製作向某小吃店購買310個便當之不實內容單據, 以核銷「2008年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暨考核工作計畫團體獎勵金」 之經費,並將該經費挪作他用; 後彭菊如又製作向遠在高雄的某商店,購買掃把、畚斗、洗廁劑…… 等清潔用品之不實單據,以核銷業務費, 該不實單據購買之清潔用品,屬隨處可購得之商品, 除彭菊如於核銷時,皆未檢附任何入庫送貨之簽收紀錄, 於審認上已不能無疑外,其選擇遠距交易,致徒增運費之採購模式, 更有違常理,然其皆未起疑,仍予簽核。上開經費核銷事務, 被彈劾人怠為執行鄉長監督之職權, 致生五峰鄉公所預算管控、經費核銷、 事後憑證及帳表稽核等公文書正確性之損害,違失情節重大,故依法提起彈劾。
彈劾案文另指出,被彈劾人秋賢明於任職鄉長期間, 該公所發生多起不實核銷事件,包括:「宜蘭、 花蓮三天二夜參訪活動」不實核銷活動經費,及以○○○廚具行、○ ○○鋼鐵櫃傢俱行、○○小吃店、○○行之單據, 製作不實內容收據、憑證,以核銷經費及業務費, 顯見秋賢明對於該公所之財務管理與監督,未能以身作則,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同仁亦將不實核銷之陋習視為常態, 核有重大違失。
提案委員表示,對於經費核銷,不論任何層級皆有據實登載及查 核之責,不能因他人盡責與否而解免責任,唯有承辦人覈實檢據辦理 核銷,其他經手人在職務範圍內亦恪盡職責,均確實查核, 公文書之正確性方能確立。秋賢明雖於監察院詢問時,以其:「…… 我不會去看簽呈的部分,因為信賴其他主管核章,我也核章了……。 」等語置辯,惟上開辯詞,係將其原應負擔之實質審查與監督責任, 推由下屬承擔,實怠忽職守、推諉卸責,故難脫免其行政疏失, 仍應依法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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