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0,5】
議員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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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許炳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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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次 | 任 期 | 選 區 |
臺北縣議會 第12屆 | 79-3-1 ~ 83-2-28 | 第6選區
(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
臺北縣議會 第13屆 | 83-3-1 ~ 87-2-28 | 第6選區
(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
臺北縣議會 第14屆 | 87-3-1 ~ 91-2-28 | 第6選區
(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
臺北縣議會 第15屆 | 91-3-1 ~ 95-2-28 | 第6選區
(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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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前區長許炳崑於任職期間,經(兼)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及李月德提案,彈劾許炳崑,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許炳崑任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區長期間,投資公司超過各該公司資本總額10%者計20家,並兼任部分投資公司董事,以及擔任幼兒園負責人、短期補習班共同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且依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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