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對文化部初步查核新聞稿之說明

(中央社台北4日電)中央通訊社今天表示,對於文化部初步查核指稱行銷獎金發放事宜等爭議有三點缺失,該社已召開臨時董事會,修改產品行銷獎勵辦法,明定新聞部同仁不得參與產品行銷之對外業務招攬。

中央社強調,該社行銷獎金之發放,均依稅法辦理就源扣繳,未曾疏漏;有關決算書之編列,係按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並未違反預算法、審計法;至於行銷獎金非固定所得,不涉及個人薪資之變動,更無違反行政院相關規定之情事。

中央社強調,該社對文化部專案查核,至表歡迎,並全力配合,期能早日釐清真相,還我公道。惟盼任何查核都應本諸事實,符合法令,方能以昭公信。

中央社說明如下:

一、 本社自105年9月1日起即要求本社記者不再協助推廣業務,一切營收由事業部門承擔,業務行銷中心主責。今(10月4日)下午召開臨時董事會,修正通過「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明定本社新聞部同仁不得參與產品行銷之對外業務招攬。

本社向來秉持新聞專業,對新聞與廣告明確分流。發給媒體客戶的新聞社稿,絕無業配文與置入行銷;網站、次網頁為營運平台,則區分新聞與廣告版面與欄目,符合一般媒體之慣例,是否有違反新聞倫理之情節,歡迎專家學者進一步查察。

本社雖為國家通訊社、公有媒體,但本質上仍為新聞媒體,與其它民營媒體相似,必須接受媒體市場的檢驗。另外,相關專業獨立機構之評鑑也是重要指標。「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104年2月公布之新聞可信度調查,共有29家媒體列入評比,本社新聞可信度高居第一,就是證明。

二、本社發給部門團體獎金,均由該部門同仁代表具領,並依稅法規定,列個人薪資所得,完成會計帳務處理及稅法規定程序。

本社決算書編制係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3日院授主會金字第1030500747號函「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行銷獎金之支出,列入決算書業務行銷中心業務費項下,並無違反預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情事。

三、 本社個人、部門行銷獎金之發放,均係按照本社董事會通過的「中央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辦理,發放比例並未超過該辦法規定實際成交價格20%之上限。除非行銷獎金上限有所調整,才須經本社董事會修正通過,一如今天董事會對該辦法的修訂程序。

再者,依稅法規定,不定時、不定額的獎金非固定所得,不涉及個人薪資之變動,只要列入個人所得申報即可。本社行銷獎金之發放,並未變動同仁之薪資結構,沒有違反行政院頒訂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等規定。

四、 本社對文化部專案查核,至表歡迎,並全力配合,期能早日釐清真相,還我公道。惟盼任何查核都應本諸事實,符合法令,方能以昭公信。

對於文化部後續查核,本社仍將配合辦理,如需檢討改進,也會即知即行,如同文化部先前對本社業務問題的建議,已從9月1日起要求記者不再協助推廣業務,以及專題(企劃)廣告前加註「廣告」等。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