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烏龍案 臺北市政府遭糾正:徵地未登記,被移轉60次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0,6】 |
臺北市政府在1968年及1973年間,徵收2筆共686平 方公尺(㎡)的土地,開闢為現今的安和路及信義路,但延遲一、 二十年才補辦囑託登記為市有,且登記後竟又於1990年間, 錯誤登記回原地主所有,導致徵收並已開闢為道路的土地, 事後淪落遭數十名民眾及仲介者競逐投資(機)並輾轉移轉達約60 次。監察院於今(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 及尹祚芊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提案委員林雅鋒及尹祚芊表示,臺北市政府在1968年及1973年間, 徵收位在安和路信義路口的重測前大安區坡心段267-42及26 7-12地號土地,面積共686平方公尺, 但徵收後遲未登記為市有,而這2筆土地在68年間與其他土地合併 ,重測為目前仁愛段三小段686地號後,臺北市政府雖在1988年及1983年,將應有持分補辦登記為臺北市所有, 但大安地政事務所竟又於1990年間,將該土地持分錯誤更正, 回復登記為被徵收前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而道路開闢及土地管理機關即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有關業務已移由目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長期以來亦未善盡公產管理職責,對此竟毫無所悉。這些連串錯誤, 已嚴重損害公產權益及破壞土地登記公信力。
提案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政府在1968年及1973年, 當時是以共新臺幣(下同)40多萬元徵收本案686平方公尺土地 ,但因發生前述延遲一、二十年才登記為臺北市所有,且登記後又於1990年將持分錯誤登記回原地主所有之連串疏失, 以致於原地主得以於2002年間申請補發權狀後, 再據以將持分轉售他人,由於該土地早經開闢為道路, 故後續乃淪落遭數十名民眾及仲介者競逐投資(機), 並輾轉移轉達約60次(購地目的或為捐地抵稅, 或為計畫申辦容積移轉等)。以201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940, 258元/㎡計算,本案土地價值已逾數億元, 目前除部分持分已陸續經投資(機)人捐贈給臺北市之外,其餘仍由 20餘私人共同持有。
臺北市政府相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時已坦承該府確有疏失, 提案委員除呼籲臺北市政府針對本案應儘速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 以免影響公私權益之外,亦提醒行政機關引以為鑑,處理公務, 能謹慎為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