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4日)----日本大拓董事長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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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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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核准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 貝萊德全球多元因子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4)日核准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組合型「貝萊德全球多元因子ETF組合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 新臺幣級別7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30億元, 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 其中投資於貝萊德資產管理所屬集團公司(以下簡稱「 貝萊德集團公司」)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該基淨資產價值之70%(含)。 另經理公司將優先考慮投資於貝萊德集團公司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且投資於貝萊德集團公司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之比例得提高至100%。
參、處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佐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 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未於9月10日前公告申報8月份之營運情形, 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眾證券) 及其受雇人陳員、梁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眾證券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其內部控制制度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規定,且其新莊分公司受雇人有配合或協助代客操作情事; 另該公司受雇人陳員及梁員, 於新莊分公司分別擔任經理人及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 有配合或協助代客操作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對大眾證券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命令大眾證券及群益期貨分別停止陳員6個月、梁員1個月期貨業 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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