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中央社涉違反新聞倫理,讓記者拉廣告

有關近日中央通訊社相關爭議事件,文化部已依民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及「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9條規定,委請專業商務律師及會計師針對該社「新聞與廣告混淆」及「行銷獎金」發放事宜,於105年9月23日至30日間,3度前往該社進行專案查核。 
在有限時間內,本部就中央社所提供之資料,完成初步查核,發現以下缺失:
第一、經查核發現,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確有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情事,且新聞部亦獲發成交金額之部分作為部門獎金。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 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之「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行銷獎勵之對象不包括總監(含)以上主管人員及新聞部新聞專業人員。」有害記者專業自主性。另該社確有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違反新聞倫理。本部將針對違反新聞倫理之情節,再請相關專家學者進一步評估查察。
第二、發給新聞部部門獎金,由該部門薪資較低同仁輪流受領,再交給部門出納,但由部門主管(總編輯)秘書就經主管核可之支出辦理領款並記帳,類此以人頭領取獎金後支配的方式,有違會計帳務管理常規。另,該社行銷獎金,於決算書內並未依規定明列於獎金項下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違反預算法、審計等相關法令,將續查明。
第三、該社所訂定之行銷獎勵辦法陳報本部後,中央社再變更獎金發放分配比例卻未依規定陳報本部,違反行政院頒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六點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規定。
中央通訊社肩負國家通訊社職責,應恪守新聞專業倫理及各項法規。文化部每年捐助該社約2億9,957萬4,000元預算經費,對中央社負有監督之責。
中央通訊社應就上述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以及各種法規之處,儘速更正,並據以究責。本部將在初步查核的基礎上,繼續進行查核,持續監督中央通訊社善盡國家通訊社之職責及應有的作為。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