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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馬英九"拜年"要紅包

陳峻涵 2014年1月29日 14:44 向馬英九"拜年"要紅包 據聞,1月31日(大年初一)下午3點,馬英九將在基隆慶安宮( 基隆市忠二路1號)發紅包,敬邀好朋友們一起來排隊領取, 並向牠"拜年" 註:為免造成交通堵塞,建議好友們化整為零 慶安宮周邊道路地圖供參考 https://maps.google.com.tw/ 908 台灣國總部副秘書長 Chilly Chen 陳峻涵 0983-739622

蔡衍明捐五千萬找劉泰英,成立「旺台兩岸互信基金會」

法人登記資料 登記案號 103年 法登財 字           1號 類別 財團 案由 設立登記 主任 陳美月(士林地院) 登記號數 1490 收件日期 103/01/24 登記日期 103/01/27 公告日期 103/01/28 登記簿 75冊 4頁 任期判定 屆期判定 法人代表 劉泰英 法人名稱 財團法人旺臺兩岸互信基金會 設立登記日期 103/01/27 主事務所 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 目的 以推動兩岸三地和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相關交流,辦理學術研討等活動,宣揚「愛臺灣、旺兩岸、興中華」理念,建立兩岸三地人民互信為宗旨。 捐助方法 設立基金共新台幣 伍仟萬元整,由蔡衍明先生捐助 ;俟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許可機關日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陸文字第1020009627號函 存立時期 永久 財產總額 50000000 結案原因 准許 結案日期 103/01/27 歸檔日期 發證日期 送達代收人姓名 送達代收人住址 郵遞區號 清算人 變更原因 2014,1,30  就明 董監事姓名住所資料 董監事姓名住所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1 董事長 劉泰英: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99巷17弄89號 2 董 事 劉洪福: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307巷4號9樓之1 3 董 事 蘇進強:雲林縣褒忠鄉埔姜村中勝路90之3號 4 董 事 林麗雪: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51巷19弄5號17樓 5 董 事 趙育培:新北市三重區三陽路36號2樓 6 監察人 徐海倫:台北市北投區珠海路88號6樓

台北地院釋放張德正,責付尤伯祥、曾威凱、羅繼蔚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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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3 年 1 月 30 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 02-23146871*6039      編號: 103-03    本院 103 年度聲羈 ( 更一 ) 字第 4 號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張德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於 103 年 1 月 29 日聲請羈押,本院 103 年 1 月 29 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103 年度聲羈字第 38 號)。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於 103 年 1 月 30 日以 103 年度偵抗字第 106 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裁定被告責付其本案三位辯護人即尤伯祥律師、曾威凱律師、羅繼蔚律師。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德正坦承有駕駛曳引車衝撞總統府之行為,惟否認有殺人之故意,然依卷附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自白書及供述內容等證據,被告對其駕駛曳引車高速朝總統府大門衝撞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是有認知,仍執意為之,且依總統府內憲兵所站位置及曳引車衝撞後停留之處,如非該名憲兵即時閃開,若遭曳引車頭及破損之大門撞擊,勢必造成嚴重之傷害,甚至發生死亡之結果,其顯然涉有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1 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頁、第 1 項之罪,乃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之重罪,且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其為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並由被告事先已先將所駕駛之行車紀錄器拔除,有毀證之企圖,與其自白書之內容,其既已揚言在司法案件未獲平復前,將再犯殺人重罪,則被告為圖繼續遂行其犯罪計劃,是有逃避本件刑罰之可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之羈押事由。 (二)、惟審酌被告因本次行為雖非已完全不能行動,惟其受有「左側第 10-11 肋骨骨折、左側氣胸、第 11 胸椎壓迫性骨折、第 2-4 腰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 4 根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於 103 年 1 月 28 日甫左掌手術完畢,並於 103 年 1 月 29 日出...

罷吳最後關頭 黃昆輝除夕街頭衝刺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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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昆輝:揮別過去噩運 給台灣一個有希望的新年   (本報訊)罷免吳育昇的連署進入最後衝刺階段, 雖然台聯在上週已經達成承諾的 8,800 份,甚至衝到一萬份了, 但是,聽到憲法 133 聯盟日前發布距目標尚缺 5000 份,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決定全黨全力投入做最後的衝刺。 黃昆輝率領台聯志工在除夕當天上午仍然到泰山市場, 向市場採買年貨的民眾宣導連署。黃昆輝說, 馬英九的施政滿意度這麼低,民怨四起,為什麼還能不動如山呢? 這些在立法院內「護馬」的立委就是關鍵,罷免吳育昇案就是「 倒馬」的第一步,一定要成功,因此,就算是除夕, 他也不放棄機會出來呼籲民眾連署。 黃昆輝說,今天是除夕,大家都準備圍爐團圓, 對新的一年充滿期待。過去的幾年台灣經濟低迷不振, 政府霸道橫行,縱容財團予取予求,從洪仲丘案、大埔案、遠通 eT ag 案、教育部硬推課綱等等政府不公不義的作為, 讓台灣人民心情鬱卒,他呼籲大家,要揮別過去的噩運, 不是只去燒香祈福,而是要以行動為台灣、為自己做件有意義的事, 改變我們的未來,這樣才能過一個真正安心的年, 給自己一個有希望的新年。 黃昆輝說,罷免吳育昇連署書要在大年初二送件, 雖然台聯已經連署了一萬一千份,早就達成當時承諾的配額份數, 但是為了成功,台聯在最後這幾天全力投入,不眠不休, 天天去掃街連署,就是為了達成這個歷史任務。他呼籲淡水、石門、 三芝、泰山、八里、林口地區的公民, 不要放棄這個行使公民權的機會,不滿意馬英九,就要有行動, 用行動來反馬。 黃昆輝說,中選會一再刁難罷吳連署,但是, 台聯從一開始就認真投入,在街頭擺設連署攤、掃街等等, 一張一張連署書辛苦的連署起來。這個過程很辛苦, 但是也得到很多民眾的認同及鼓勵。他說, 本來民主國家就是讓選民有辦法選出代議士,而他做不好, 也有權利拉他下來。吳育昇「護馬」戰功彪炳, 作風強悍在立院強行主導通過瘦肉精美牛案、油電雙漲案, 還支持核四續建,不顧自己選區的選民生活在核電廠危機之中, 這樣不適任的立委,罷免他難道不應該?

■五鐵共構(244)新聞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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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中常委的信 本黨的某議長***十餘年來涉及貪瀆、敲詐、勒索、恐嚇,教唆傷害等至少近百件,性侵有夫之婦則有十餘人,*地在其交叉運用黑白兩道之下儼如黑道治國,大家噤若寒蟬。*黨已收集更多資料準備在年底七合一選舉時,在全台掀起驚天動地地給本黨致命一擊!為免讓他一人的劣行拖垮本黨,弟冒著生命危險揭發他下流無恥面目,附上資料敬請參閱!(本黨在地立委皆知悉此事)                                                                                     ***敬上                                                                                   一0三年元月 ■ 檢察官 張介欽與黃冠運 司機張德正駕車撞總統府,中央社25日報導,北檢分案, 主任檢察官 張介欽 與承辦檢察官 黃冠運 到總統府大門勘驗案發現場。昨天司機無保釋回,蘋果今日報導: 檢察官(註:是黃冠運還是張介欽?) 氣得怒斥「太離譜了!這種危險人物,如果釋放將造成社會恐慌」,並提出即時抗告,由高院漏夜審理中。 民視: 張德正不只律師 曾凱威 義務,曾當蘇建和辯護的人權律師 尤柏祥 ,也在羈押庭前,義務加入辯護陣容, 希望司法檢調記者,...

陸委會:春節赴港澳旅遊,請勿攜帶噴霧器等違禁品

(本報訊)春節赴港澳旅遊勿攜帶噴霧器等違禁品,並請注意個人衛生, 謹慎防範流感疫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香港、 澳門一向是國人出境旅遊的熱門地點,隨著旅遊旺季的來臨, 提醒國人於春節期間赴港澳切勿攜帶噴霧器、電擊棒等管制物品, 倘遇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求助。另入冬後, 流感疫情已逐漸進入高峰期,香港更已出現H7N9、 H1N1等確診病例, 呼籲國人前往港澳或疫情流行地區旅遊探親時, 應注意個人衛生和自我防護。 陸委會提醒,由於臺灣與香港、 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的法令規定, 籲請國人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 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在香港及澳門,瓦斯噴霧器、 電擊棒、伸縮警棍、手指虎、彈簧刀等物品, 均會被當作一般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行為, 當地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香港及澳門之法令更規定, 雖未隨身攜帶上述物品,而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 亦屬違法行為,其海關如於通關時查獲,則會對持有人進行起訴。 此外,陸委會依疾病管制署之說明,由於人類感染H7N9、 H1N1等各型流感的傳染途徑均係經由吸入或接觸口、眼、 鼻黏膜而感染,而各型流感病毒持續存在環境中, 其傳染威脅並未解除,仍須對其感染風險與威脅保持警覺。 尤其香港已出現多起H7N9、H1N1等確診病例, 提醒國人赴港澳應注意自我健康照護,保持勤洗手、 戴口罩的衛生習慣,勿任意碰觸與餵食鳥禽, 避免至有活禽之傳統市場,食用禽肉及蛋類務必煮熟;返國後, 如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請立即戴口罩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 陸委會最後表示,為加強提供國人在香港、澳門旅遊急難服務, 我駐港澳機構設有24小時聯繫電話,國人倘在香港、 澳門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 852)6143-9012、(852)9314-0130, 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陸委會祝福全體國人新春快樂、出遊平安。

許忠信教授告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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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在歲末年終之際,我們將要迎來新的一年,回顧過去兩年,忠信不敢辜負大家的殷殷期盼,每個議題、每個法案,忠信無不全力以赴,但是時光荏苒忠信為期兩年的立委任期也到了尾聲,在這忠信除了要向大家告別,也要為許多未完成的任務向大家說對不起。 只能做兩年 辜負許多選民期待 忠信本於成功大學教授國際經貿與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在2012年立法委員選舉前,為了避免中國利用ECFA傷害台灣利益,參加全國反對ECFA演講總共四百場,每周上二至三個電台節目,包括台灣人俱樂部。我參加這麼多演講或是電台節目,就是為了要讓大家都能了解ECFA對台灣將會產生的衝擊。在這個過程中,感謝台聯黨邀請本人出任不分區立委第一名並願給忠信做兩年,而很多電台的聽眾或是支持者,誤以為我可以因此擔任四年的立法委員,因此不只是自己把票投給台聯,更是到處替台聯拉票,使台聯政黨票在2012年選舉中從上屆的三十幾萬增加到一百一十八萬,這些點點滴滴忠信都銘感在心,也十分感謝。但沒辦法為大家做滿四年,為此忠信深感抱歉,因此,在此正式向國人說對不起! 盡全力用兩年做四年的立法工作 在這兩年的時間中,忠信經手了諸多法案與議題,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法案或議題,均親自研究分析問題之所在,再請助理們對於去調閱、查詢資料,最後才召開記者會,或是在預算審議或法案審查時加以處理把關。忠信在這兩年內每周幾乎七天都到立法院辦公室,每周都召開記者會監督政府的缺失,提出批評與建議。兩年下來,自己辦公室所研究、討論的記者會總共超過一百場。在會期中,忠信也沒有一刻忘記自己的責任,每天平均質詢四個委員會,兩年內忠信所提案並經三讀通過的法案總數共8個,即專利法第116條(警告函)、漁業法部分修正條文(休閒漁業)、公司法第197條(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154條(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第248條(私募公司債不強制信託)、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87條(真品平行輸入例外許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5及73條(慢車不酒駕)等,以及預算處理包括9家IPP民營電廠(合約重談省155億元以上)、102年國營事業年終獎金(減約200億元)、103年度睦鄰經費(減3億元),這樣的成績較一般立委的平均來說高出一倍以上,但忠信絲毫不敢因此自滿,因為現今國家無論在財政或是經濟,仍舊是百廢待舉,而忠信卻因為任期已到,無法繼續為大家服...

李桐豪:信用卡利率不公平!金管會應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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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立委李桐豪(左二)指責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右一)說明。 (本報訊)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昨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適逢春節為民眾刷卡旺季,往年過年期間民眾會比平常刷卡消費金額多一至兩成,因而銀行紛紛祭出信用卡優惠,促使民眾在購物、旅遊時以刷卡方式消費。但在刷卡消費同時,應注意持有信用卡之循環利率,以免未來無法償付時,須支付高額利息,時而悲甚此時喜! 目前銀行及發卡機構所訂之最高循環利率,依民法第205條訂定約定利率上限為20%,然該條文至民國18年制定至今從未修正。民法利率約定利率之上限20%,已變相成為許多銀行將持卡人歸為高循環利率之保護傘。自2005年起已有立法委員認為該規定未隨社會變遷調整,與實不符,皆提案修改民法利率之最高限定,惟未經院會通過。最近立法院又有委員提出要將民法利率上限降為16%,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對該案,目前仍在積極協商中。   現觀銀行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其不合理之管理及運作,已非近期所聞之紕漏,銀行將多數卡戶訂為高利率層級,但許多持卡人認為其信用風險並不高,但適用之差別利率卻很高。監察院於2010年曾對金管會提出糾正案,如對信用卡及現金卡發行機構未確實徵信、審慎核卡情形疏於監督,長期漠視信用卡、現金卡不合理之循環利率等缺失,然查該糾正案至今尚未結案。   李桐豪委員去年11月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質詢曾主委,要求對金融機構發卡狀況進行檢查,近日金管會以對國內5大發卡銀行實施專案金檢回應。據報導發現銀行並未落實風險定價、利率未定期檢討及核給持卡人超逾其平均月收入之22倍等三大缺失,甚至還有銀行過半數持卡人要支付的利率竟高達18%以上。   李桐豪委員指出金管會僅針對5家銀行進行金檢,但其他規模較小之國內銀行28家及國外銀行3家並未進行檢查,然小家銀行授信體制可能更不健全,問題可能更多!另外,據金管會統計,2013年11月循環信用餘額共計1,190億元,如果發卡機構多訂定1%的利率,即會徒增消費者負擔12億元之不當利息!   李桐豪委員也指出,金管會對於這次金檢結果缺失之處置,僅要求銀行限期改善,並要等到年底前才進行實地檢查,此處置方式顯然過於寬鬆。金管會針對檢查缺失,可要求銀行對卡戶定期進行利率覆核,並依規定應於3個月內完成,實在不必等到年底才落實改善。   因此,李桐豪委員要求金管會應於3個月內限...

檢想押張德正,台北地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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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3 年 1 月 29 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 02-23146871*6039      編號: 103-02 台北地院 103 年度聲羈字第 39 號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張德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於 103 年 1 月 29 日     聲請羈押,本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是否重大部分:    依被告供述及其所寄送媒體之自白書,並佐以現場勘查照    片、被告自身傷勢重大,足認被告當時駕車衝撞總統府之 力道之大,應可預見其行為有導致他人死亡結果之可能, 殺人未遂犯嫌重大。 (二)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部分:  1.檢察官僅以被告於偵查時保持沈默或拒絶陳述,及否認警 詢筆錄之供述,並於本院訊問時飾詞狡辯,而謂被告有不 願意接受刑罰之逃亡疑慮。惟刑事訴訟法本賦予被告有保 持緘默及為自己答辯之權利,且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承 其所述內容與警詢時幾乎相同,自未能以檢察官上開主張 逕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足認有逃亡之虞。  2.依台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目前受有左側第 10-11 肋骨骨折、氣胸、第 11 胸椎壓迫性骨折、第 2-4 腰 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 4 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 挫傷、頭皮挫傷等傷害,於 103 年 1 月 28 日行左手掌骨開 性復位內固定手術。被告張德正於 103 年 1 月 29 日出院後 宜修養,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等語, 是以被告所受前開傷勢,其是否能如同一般身體康健之人 為逃亡,尚屬有疑,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使本院合理懷疑 被告自己或其家人有幫助其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檢察官聲 請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2016臺北世界設計之都~~祝福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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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各位:健康喜樂、   過好年、新年好 旺 ~ 金馬迎萬福    新歲展鴻圖!馬年行大運!! Wishing you all a pleasant and prosperous Year of the Horse. 馬年也請多多支持 2016 臺北世界設計之都!!

金管會金檢5大發卡銀行,促改進保障卡戶權益

(本報訊)為瞭解銀行信用卡利率定價辦理情形,金管會已於去年底對前5大發卡行進行專案檢查,發現部分銀行有適用高利率客戶之比重偏高、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超逾規定等缺失,金管會將依規定要求銀行於收到檢查報告後2個月內,函報缺失改善情形,對於缺失情節重大者,除要求須提報董事會報告外,並限期於1個月內函報具體改善結果。 此外,金管會將通函所有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落實差別利率定價、控管營運成本;並將依對前5大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利率定價專案檢查結果,全面要求各銀行自行清查檢討信用卡利率定價及額度核給有無類似缺失,並對於所發現之缺失應從制度面加以改善。金管會預計於本年6月底前再度進行實地覆查,以導正信用卡利率定價,保障持卡人權益。 記者按: 精實新聞 2012-05-30 10:45:21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以最新數據來看,目前有效卡數超過100萬張的發卡行有七家,分別為 中信銀 (368萬)、國泰 世華銀 (228萬)、 花旗 銀 (212萬張)、 玉山銀 (197萬)、 台新銀 (189萬)、北富銀(140萬)、 永豐銀 (132萬)等,其中前五大發卡行的占有率達57%。 簽單金額的情況更趨明顯,4月簽單金額前五大行分別為中信銀(230億)、花旗銀(162億)、國泰世華銀(141億)、玉山銀(127億)及台新銀(117億),合計簽單金額占有率更超過59%、直逼六成,其中龍頭的占有率就有17-18%。

合庫罰400萬、國泰世華罰300萬

(本報訊)金管會今晚發佈新聞說,合庫、國泰世華銀行違規,前者罰400萬元,後者罰300萬元。 金管會今晚同時發佈新聞說: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將民眾檢舉資料外流,暨授信徵審作業及程序規範不完備,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訂定完善之檢舉案件相關內部控制架構及程序,將民眾檢舉資料外流,暨授信徵審作業及程序規範不完備,致未取得擔保品買賣契約前,即進行擔保品鑑估及以契約金額一定成數核貸之審查程序;又實際核貸時將附屬設備之買賣價金一併計入,惟未訂定內部程序規範以查證附屬設備之買賣契約、價金及交易之真實性,以及附屬設備可否計入為不動產買賣價金之範圍及其影響。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月2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未能建立妥適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考量該違規之情事係該行自行發現,並已為適當之處理,故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誠品感謝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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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媒體朋友: 感謝您過去一年的協助報導, 使誠品用心規劃的活動有機會被大眾關注和參與。 新的一年,誠品將在文創產業領域投入更多關注和努力, 望您持續支持。 祝福您    新年快樂、諸事順心! 誠品公共關係部    敬賀

■五鐵共構(243)新聞眉角

■立法院陳清雲榮獲博士 司法委員會專門委員陳清雲,有感於終身學習的重要,經過多年的認真學習,在本月中旬,他所撰寫的「 立法院調查權法制化的研究 」共466頁,經過中正大學法學院長蕭文生博士指導,並經大法官李震山、教授李惠宗、吳信華、羅傳賢等人的口試通過,獲得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論文中對於 最新時事 : 九月政爭、檢察總長黃世銘案件 ,都有深入的研究,由於 每天在立法院內 ,對於理論與實務間的盲點,不但有第一手資料並透徹的分析,是一本非常有分量的國會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國會調查權在許多先進民主國家之發展已經相當臻熟,因為藉由調查權的實施,可以真正發揮國會監督行政效能的功用,是民主國家在權力分立體制下的一項不可或缺的輔助性權力,發端於英國,後來被其他各國所採用。 國會調查權的行使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行政特權的援用與司法獨立等等。在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中,美國是實現國會調查權制度的典範,著名的水門事件等歷次重大歷史案件中,奠定了聽證制度、國會調查權的公信力,也發揮了制衡的作用;英國則是國會調查權制度之起源,很多制度都源自於英國,如證人宣誓法等等,其「行政監察使」制度也獨具一格;法國的國會調查權制度雖然規定較為完備,但執行上卻效果甚微,委員會甚少設立,即使成立,亦成為政府操縱的工具;德國的國會調查權入憲,法源相當完備;日本的國政調查權一樣入憲,其在公務員守密義務、權力分立,不侵入司法權固有領域的判例相當的多,均可作為參考。 國會調查有監督行政部門、揭發政府弊端來實現人民知的權力及協助立法部門取得足夠的資料來源輔助立法的功用。比較其他先進國家的調查權制度,我國國會調查權,一直以來沒有一整套完整的運作機制,法律規範也較為缺乏。隨著歷次修法與大法官解釋作成下,逐漸建構了國會調查權的雛形。釋字第四六一號與第四九八號解釋的作出,充實「備詢義務」的內容,而真調會條例與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一舉解釋了「國會調查權」的意義、內容,以及我國未來改進方向。政府資訊公開法揭示了行政特權行使的界限,而未來修法亦應朝向與國外國會調查權學習、看齊的方向邁進。 本論文希望藉由探討國會調查權的實務運作及分析各國國會調查權發展的歷程,來提出我國國會調查權制度改善的建議。如完整規範調查權組織、範圍及程序等,少數權調查成立的承認,調查對象的完善保護與完整規範不當拒絕證言提供資訊之強制權,並賦予...

姚文智,選素長,選市長

           (台北訊) 到目前為止,作為首都的台北市長選舉, 出現兩個過去未曾有過的現象:一是政治素人當道,快人快語, 插科打渾,花絮流彈,好不精采!(如臉書矯不矯情,兔女郎派對 . ... 等)但卻也伴隨出現另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 即市政議題徹底消失,攸關台北城市未來發展的公共討論, 出現史上最迴避、最漠視、最弱智的狀態,幾近不可思議。          回顧自台北市長開放民選, 挑戰市長寶座者均能誠意嚴肅地提出城市願景與論述, 1994 年長 扁之爭即以社區主義 vs 市民主義各舉大旗論辯較勁; 1998 年的 馬英九雖終証明無能敗家,卻也以軸線翻轉指出方向; 2002 年李 應元的首都中央公園, 2006 年謝長廷的空港變河港、台北申奧, 2010 年蘇貞昌雖以較籠統的「超越」為主軸, 但推回當時選前十一個月,從花博、新生高弊案衍生的市政討論, 早已煙囂塵上。即令國民黨內之競爭,市政討論仍有相當比重。         2014 年的市長選舉,先有馬郝任內的雙子星、 美和市弊案未見傾力追究,後有未來 2015 機埸捷運通車後松山機 場存廢, 2017 世大運如何籌辦,甚至社會住宅、都更、 十二年國教、捷運路網等問題都迫在眉睫, 卻始終未見市長參選人積極表達,使其成為公共討論的焦點, 這種政治素人與公共論述奇特氛圍演變成的「政治跳針」 遂成為此次台北市長選舉的危機。      我是民主進步黨的黨員,上個月,我提出「兩階段民調」 機制之目的,除正視公民力量崛起外,更冀盼「擴大民主機制 」整合出最適人選, 但倘若政黨之外新生的公民力量卻仍無法發展出相稱、甚至「 帶動進步價值」的公共論述,甚至倒退迴避,不著邊際, 不但違背我「兩階段民調」之本意,更絕非「民主進步」之正途。          我原本不準備參選。但基於上述,此時此刻,挺身疾呼, 帶動台北城市進步的價值與論述,就成為我責無旁貸的任務。「 素人選市長,我來選素長!」,我將以「市長」擬參選人的角色, 嚴肅地來選一個「素長」!這所謂的「...

台灣社社長 張炎憲暨全體社務委員,新賀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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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愛的夥伴:    新年恭喜,感謝您給予台灣社熱情捐助。 您的支持與關心,將是鞭策台灣社所有成員不斷努力向前的動力。 我們會以最嚴肅的態度實踐對台灣的許諾, 以更加倍的努力深耕這塊土地,為建立台灣成為「正常化國家」 奮鬥不懈。 盼望您持續給予關注與鞭策,與我們一起 傳播理念,擴大認同, 讓台灣早日成為一個正常而先進的民主國家。 再次感謝,並祝 平安喜樂 闔府安康                                                      台灣社社長 張炎憲 敬上

應曉薇:助人為快樂之本

       (台北訊)馬上就要過年了,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團隊向市民報告, 在一個月內應曉薇團隊結合愛心資助的個人與團體, 已完成4000件百萬保暖發熱衣捐贈、50萬電器用品捐贈、 30萬棉被與大衣捐贈,另外應曉薇還分送30萬「市民過好年」 現金給領不到補助的市民。捐款人也都表示,「 原來有能力幫助別人是一件如此快樂之事。」      應曉薇團隊說,忙了一個月, 能看到需要被協助的家庭開心的收到物資或現金安心多了, 當然最要感謝的還是願意幫助弱勢家庭的捐款人, 能在過年前以實際行動發揮愛心,讓許多市民都感受了溫暖。      應曉薇說,「助人?快樂之本」, 但是這句話很多人都遺忘了,期待新的一年,台灣社會少點口水, 多點願意助人的心,社會才有祥和的力量。

喜迎新、顧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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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敬祝新年快樂,馬年心想事成!   在此附上我的新春賀卡,希望繼續支持! Good Taipei+ 顧台北   顧立雄敬賀  

司法院澄清中時投書

  2014-01-28╱中國時報╱第A16版╱時論廣場╱■蔡昆洲 《熱門話題》沒有法庭錄音 審判會倒退嚕 日前司法院以保障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為由,計畫限制聲請 法庭錄音 必須取得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並以預算遭刪減為由,有意停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 法庭錄音 委外轉譯」業務。   然而嚴格限制 法庭錄音 之取得及使用,不但妨礙民眾對於法官不當訴訟指揮或失儀之行為提出申訴或聲請法官評鑑,亦將降低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侵害人民受公開審判之訴訟權利。 (本報訊)司法院表示: 法庭錄音辦法之修正,並未侵害公開審判制度     有關本( 28 )日中時投書司法院新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係侵害公開審判制度,乃司法改革倒退一大步。司法院嚴正澄清如下: 需符合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 年 5 月 26 日 經修正公布,並於2012年 10 月 1 日施行,鑑於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 ( 含聲紋 ) ,涉及人格權之保障,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因此,法院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即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之規定,即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即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情形,始得為之。 原「法庭錄音辦法」未符規定應予修正 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 7 條有關付費交付光碟之規定,未設任何限制,與上開規定意旨尚有未符,因此最高法院去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均認為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 7 條規定,顯逾越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2 項授權範圍,且非妥適,法院得不予適用。 為妥適因應,司法院前於  2012 年 12 月 25 日邀請立法委員、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等召開座談會研商修法事宜,並參酌最高法院2013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始於2013年 10 月 25 日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於第 8 條明定交付錄音光碟之要件,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我國加入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RIN-AP)成為會員

   (本報訊)為使亞太地區各國能合作打擊犯罪,有效追還犯罪資產,由韓國大檢察廳倡議,在聯合國毒品控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s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的輔導下,於102年11月19日、20日,假韓國首爾,舉行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sset Recovery Inter-Agency Network of Asia/ Pacific (ARIN-AP))成立大會。經由法務部與外交部及其駐韓國代表處之共同努力,我國與亞太地區國家共21國獲邀參與該網絡之成立大會,並於近日完成入會手續,成為該網絡之會員。   隨著金融活動的全球化,犯罪行為人更容易跨境隱匿其違法所得,各國執法人員偵辦跨境犯罪和洗錢案件都面臨著如何扣押及沒收犯罪不法所得的新挑戰。唯有透過各司法轄區間密切的合作以及分享資訊與實務經驗,才能克服挑戰有效剝奪犯罪人的不法所得,而成為打擊犯罪的利器。   世界主要地區如歐洲、南美洲等均已成立追討犯罪所得之機構網絡,作為該地區資訊交流及司法互助的平台,亞太地區則尚未有類此網絡。有鑒於此,韓國大檢察廳乃於100年(西元2011年)12月,在FATF/APG當年度之大會上提出建立專屬亞太區之追討犯罪不法所得機構網絡之構想,並於101年(2012年)12月在歐洲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CARIN)年度大會中提出計畫方案。此一構想與計畫提出後,隨即獲得亞太地區許多國家之響應。我國檢察官協會首先獲得該網絡設立之訊息通知,嗣由法務部、外交部及駐韓國代表處積極向韓國主辦單位表達我國參與之意願並說明我國在區域司法互助網絡有不可欠缺之地位,幾經協商,我國終能順利於 103年 1月28日加入ARIN-AP。   犯罪資產返還係各國所關切的司法互助議題之一,透過ARIN-AP之網絡,期能成功地建立亞太國家之間交換情資,聯繫合作的平臺,掃除犯罪資產返還之障礙,提高司法互助之效能。   目前ARIN-AP之會員包括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泰國及我國等亞太地區主要國家加入,相信在ARIN-AP持續運作下,定能為我國打擊跨國犯罪,更增助力。